发布时间:2021-09-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八章中,本章共21条(第788条-808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788条-第796条(合计9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导读: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导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原则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导读: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导读: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导读:勘察、设计合同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导读:建设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