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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新增、删减工程的计价

发布时间:2021-09-06

一、新增工程的计价

1、对新增工程的计价,应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的,如单纯为工程量上的增加,则可直接套用原单价,但原则上应受工程量偏差规则规制;


如为合同所涉分部或分项工程范围内项目上的增加,原投标单价有相同可相近单位可以套用应予套用;


无相同或相近单价且协商不成则应套用信息价、定额价并比照原投标价下浮率相应下浮;


如为合同工程范围外的增加,协商不成则同样只能套用信息价、定额价,但一般不再按投标下浮率相应下浮。


如无相应信息价、定额,则可根据市场调查补缺新增部分工程单价。


3、参考依据:《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P63。


二、删减工程的处理

1、发包人基于强势地位,将本属于总包范围的利润较高部分强行剥离给第三方,比如幕墙、钢结构、膜结构、精装修、门窗、空调,最后只剩下主体结构这个空壳。


2、法理:性质上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应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

补偿的范围:同时由于被取消的项目实体部分消耗并不发生,因此人、材、机无从要求补偿;而利润部分则可以作为预期利益要求补偿,已实际发生的管理费也可要求补偿。


3、参考依据:

(1)《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计价规范》9.3.3:因此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应)得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它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三、招标图纸有此内容,承包人投标预算无此项报价情况下工作增减时的计价—基于发承包双方计价真实合意的计价思路探讨

1、招标图纸有此内容,承包人投标预算无此项报价;则可视为承包人有就此项工作予以让利赠送但同时仅在招标工程量范围内予以让利赠送的意思表示。


(1)减少或取消此项工作。

争议在于:承包人会认为此项未报价应视为0,无从再行扣减。

解决方案:由于此项让利使承包人获得投标竞争优势甚至中标成功,而此项工作当然具有成本,只是承包人愿意予以0元让利赠送,但承包人是否因此减少成本付出与造价调整无关;因此对招标的暂估工程量内减少或取消无需扣减,对仍属于图纸范围但超出招标暂估工程量的部分应予以扣减,因为无从推定承包人有对招标工程量范围外仍愿意优惠的意思。


(2)增加此项工作。

争议在于:承包人认为原先无报价系优惠条件,现在再行增加承包人不能承受,而发包人认为这是承包人为了中标主动放弃这些项目所作出的优惠。

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将承包人放弃报价理解在招标工程量范围内才是合理和较为公平的,因此对招标工程量范围外的增加工程量,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让利赠送,而应按信息价、定额参考下浮率确定增加部分的单价,进而确定增加部分的造价。


(3)参考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如减少或增加的项目过多,对造价影响过大(以核减或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5%),则可只核减主材费用。


2、关于此问题延伸的思考

笔者认为,这种计价思路实际类似于《计价规范》附录A中A.2.3所表述的投标价、基准单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位置及调价的逻辑。

即市场价的涨跌仅对标基准价,这其中隐含的意思为推定承包人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部分为优惠让利。

 
四、结语

新增及删减工程多以变更工程名义出现,但其在狭义上并不等同于变更工程,其更应该是指完整得增加或删除某项工程,对其计价在有些方面应区别于变更工程的计价,而且对新增工程是否一定应予下浮及是否应区别工程范围内外而有别,也值得细致研究、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