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承揽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七章中,本章共18条(第770条-787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780条-第787条(合计8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导读:承揽合同工作成果交付及验收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导读:承揽人质量瑕疵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导读: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导读:定作人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