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30
变更工程指的是实际施工内容与发承包时不符时,一方请求对合同价款予以变动的情况。
对承包人来讲,不论是实体工程变更,还是措施项目等非实体工程变更,都是愿意看到的,因为工程进行中的变更,不再会有竞争性报价,如果能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计价则是承包人获取利润的好机会;如协商不成则根据《计价规范》9.3.2之③,在考虑“投标报价浮动因素”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的价款按承包人报价时依据的定额再结合下浮率进行组价。
1、定义:工作内容的数的改变,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工程标高、线形、位置、尺寸的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为工程变更附加的工作、材料、设备。归纳起来,就是“量\质\条件的变更”。(参《计价规范》2.0.16、《示范文本》10)
2、情形:发包人新指令新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对项目进度新的要求、设计变更、工程数量、技术及质量要求、施工环境变化、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导致施工方案及计划变更、政府原因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变更。
3、造价变动意义下的工程变更:上述系一般意义上的工程变更,但造价意义上的工程变更外延更小,专指可以触发造价变动的工程变更,多数情况下指“设计变更”。
1、起因:勘察报告的“失真”、设计偏差及缺漏、工程外部情况与预计不符或变化,综合来讲,就是主观设想与客观事实及规律存在偏差,并不断变动以适应客观需要。
2、控制:要想变更少、变更小,缩小上述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差异,解决办法只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禁止及避免“三边工程”,因为“基本建设程序”就是建设工程项目客观规律的总结。
1、变更工程只是与原约定工程条件不符,并不一定指合同对此无约定,因此首要的还是从约原则。
2、签证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即使原合同对变更工程如何计价并无约定,如果双方形成签证,也应依签证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
1、作为附录L1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应写明甲供材名称、规格、交货等内容,因为“甲供材”的规格等对应乙方的施工工艺、施工准备、机械,这涉及到承包人投标报价,如果施工过程中“甲供材”发生变更,则乙方施工工作内容中的人、材(辅材)、机都可能发生变动。
2、造价变更依据
①《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②《计价规范》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工程变更外延广泛,争议也很多很大,还包括措施项目的变更等;对其处理根本上还是要尊重合同约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思、工程惯例;适用工程当地计价标准只是退而求其次不得己的漏洞填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