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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变更工程的计价调整方法

发布时间:2021-08-30

 前言 

变更工程指的是实际施工内容与发承包时不符时,一方请求对合同价款予以变动的情况。


对承包人来讲,不论是实体工程变更,还是措施项目等非实体工程变更,都是愿意看到的,因为工程进行中的变更,不再会有竞争性报价,如果能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计价则是承包人获取利润的好机会;如协商不成则根据《计价规范》9.3.2之③,在考虑“投标报价浮动因素”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的价款按承包人报价时依据的定额再结合下浮率进行组价。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分类 

1、定义:工作内容的数的改变,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工程标高、线形、位置、尺寸的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为工程变更附加的工作、材料、设备。归纳起来,就是“量\质\条件的变更”。(参《计价规范》2.0.16、《示范文本》10)


2、情形:发包人新指令新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对项目进度新的要求、设计变更、工程数量、技术及质量要求、施工环境变化、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导致施工方案及计划变更、政府原因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变更。


3、造价变动意义下的工程变更:上述系一般意义上的工程变更,但造价意义上的工程变更外延更小,专指可以触发造价变动的工程变更,多数情况下指“设计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起因、控制 

1、起因:勘察报告的“失真”、设计偏差及缺漏、工程外部情况与预计不符或变化,综合来讲,就是主观设想与客观事实及规律存在偏差,并不断变动以适应客观需要。


2、控制:要想变更少、变更小,缩小上述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差异,解决办法只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禁止及避免“三边工程”,因为“基本建设程序”就是建设工程项目客观规律的总结。


三、变更的法理 
1、发包人的变更权: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则,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发包人被赋予了变更权。


2、工程变更属于对合同原约定工作内容的变动,因此当然可以要求与此对应的价款相应进行调整。
 
四、造价变更的流程:
(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清单计价规范(2013)》)
1、请求方于一定期限内提出变更价款申请;

2、接受方对照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原定施工条件,明确是否属于变更;

3、经确认后调整并明确变更工程部分的造价(分别采取适用、参照、定额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4、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按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5、价款变更申请的逾期失权及视为确认
①根据《民法典》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基于此条,工程变更应及时办理签证。
②根据《计价规范》9.1.2/9.1.3以及《示范文本》10.4.2,即使确有变更或符合价款调整的条件,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调整或签证要求,也可能会被认为放弃调整的机会或不主张调整。


 五、变更造价的确定: 

1、变更工程只是与原约定工程条件不符,并不一定指合同对此无约定,因此首要的还是从约原则。


2、签证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即使原合同对变更工程如何计价并无约定,如果双方形成签证,也应依签证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


3、如果双方既无合同约定,也未能达成签证,则根据《解释一》第19条,可以适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定额确定造价;

同时应该注意,《解释一》第19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我们认为,基于造价的惯例:(1)只要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确定变更工程计价,将是最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不会显失公平,那么原则上仍还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即“相同的予以适用”;(2)类似的可以参照,即可以套用或通过换算后适用;(3)既不可直接适用又不可参照且协商不成的,只能按信息价、定额确定变更工程造价;当然有观点认为还应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率,这涉及到能否推定当事人之间有对合同变更工程同比例下浮的意思表示,尤其是重大变更且超出原先承包的单位或分部工程范围,但造价行业惯例多为下浮,较为符合实际。
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P240。


 六、“甲供材”变更导致的工程造价变更 

1、作为附录L1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应写明甲供材名称、规格、交货等内容,因为“甲供材”的规格等对应乙方的施工工艺、施工准备、机械,这涉及到承包人投标报价,如果施工过程中“甲供材”发生变更,则乙方施工工作内容中的人、材(辅材)、机都可能发生变动。


2、造价变更依据

①《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②《计价规范》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七、结语 

工程变更外延广泛,争议也很多很大,还包括措施项目的变更等;对其处理根本上还是要尊重合同约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思、工程惯例;适用工程当地计价标准只是退而求其次不得己的漏洞填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