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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视点丨浅析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实务篇)

发布时间:2021-08-23




当前,类案检索已经成为律师在办理诉讼业务中的一项常规工作事务。类案检索通常在诉讼启动前期、开庭前和开庭后判决结果出来前三个时间段。类案检索后,需提供哪些内容和通过何种形式提交,这就涉及到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对此,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简析,供读者参考。



 一、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2.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层面

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2条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二、律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必要性 

一部分人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是法官的工作,而不是律师的工作,没有提交的必要;另一部分人认为,律师在实务办案中很有必要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是法官的工作,对律师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出于承办案件的需要,尤其针对一些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情形的案件,律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三、律师检索规则和方法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类案检索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检索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2.检索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3.比对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四、检索平台 

实务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检索习惯和方法。笔者主要通过有以下途径: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北大法宝;

3.威科先行;

4.其他相关数据库等。

笔者倾向于优先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在哪个平台检索,在提交检索结果时一定需要备注检索时间和检索平台。



五、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

类案检索结果需要向法院呈现出来,这就需要将检索的内容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的形式递交给法院。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一)内容

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检索要点、裁判观点检索情况、结论,具体分述如下:

1.检索要点

因案件的不同,检索要点也不同。笔者认为主要从争议焦点和支持我方观点的角度出发。

2.裁判观点检索情况

案号、案件来源、裁判机关、合议庭成员、裁判要点与理由等信息。

3.结论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主要事实与裁判观点比对、识别,得出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抗辩理由等主张的法律适用和倾向性的裁判观点。

(二)形式

1.首部

为了简洁地表述,笔者将待办案件的案号、题目、提交人的名称和诉讼地位统一归入首部部分。

2.正文

笔者认为,该部分大概包括检索要点、裁判观点检索情况、结论这三部分。

3.尾部

为了简洁地表述,笔者将提交人的名称、代理人、日期统一归入首部部分。

4.附件

该部分将所有在本报告中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原文依据“裁判观点检索情况”的案件顺序依次排列。

(三)笔者根据自己的实操经验,提供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文本(详见本文的附件),仅供读者参考。

综上所述,律师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可以作为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和研究案件的参考,这不仅便于法官裁判案件,而且也能体现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因此,笔者认为,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