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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第八十期 工程造价计算及确定概述

发布时间:2021-08-23

前言

工程计价依据确定后,如何计算工程造价?这是一个“发现价、寻找量、再求乘积”的过程,实质是造价学在工程价款争议中的适用;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工程行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自有其规则、行业惯例,这些都是法律逻辑、概念是无法真正准确表达出来的,因此在工程争议处理过程中,要特别遵守工程规律才能寻找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关于造价的工程规则多以造价学演绎,不要试图对造价争议都用法律概念用归纳,那是不可能的,也是无视工程行业作为一个独立行业这一事实。

本期我们说一说工程造价的计算的基础逻辑。



一、工程造价的属性问题,首先我们要说一说工程造价是什么性质,这与工程价款的计算等问题存在关联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造价既然是“价”,同时就应该符合《价格法》,该法第3条“…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被告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被告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2、那么工程造价究属上述哪一种价格属性?如果完全认为是市场调节价,则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直接以政策性文件调价显然就缺乏依据。

3、笔者认为,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应是“组合价”,其中水、电、油、气、规费、税金这些要素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其中的人工费的法律属性属于政府指导价,此外的材料、机械费等应属市场调节价范畴。至此,工程造价中大部分要素由合同管辖,小部分要素由政府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

4、另外,我们要认识到工程造价的计取极具行业特性,因此其在行政管理中归口建设部门而非物价部门主管;且由于工程计价体系复杂且分层次,从上至下包括国标、地方、行标,其计价只能由熟识各类计价、算量标准的“造价工程师”担任。由此,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只有其中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要素价格由政府规定,同时工程造价基于其复杂及专业性,一般只能由造价专业人员担负核算职能。

 

二、工程造价的核算

工程造价核算的本质上是发承包双方之间就涉案工程的结算价值问题,由于其价值仅涉及发承包双方,因此该价值确定只能是基于双方关于价格、计量规则的约定来最终确定工程在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结算价值。 

具体讲,工程造价的核算过程就是“发现价、寻找量、再求乘积”的过程;工程计价是技术性问题统一后的标准化计价方法,既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也包括民间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形成的平方米造价包干、平方米加调价计价等计价方法;工程计量亦是技术性问题统一后的标准化工程量计算方法。

1、发现价(注:部分参原考《重庆高院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发现价格的过程

①  对于固定总价,对合同范围内的以包死价计价,对合同范围外根据约定确定价格,无约定则适用定额、信息价再等比例下浮后确定价格;

②  对于固定单价,对工程量清单内的按清单单价;对错漏项工程、变更工程、新增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或按定额、信息价等比例下浮;对合同范围外的则可以不考虑下浮直接以定额、信息价计价。

③  对于可调价,根据约定调整价格,如未约定具体调价方式,则参照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确定价;

④  对于固定总价下的未完工工程,根据已完工比例依固定总价确定造价;

⑤  对暂估价的认定以合同约定确定。

2)重新组价的过程如约定的施工条件、工程内容、特征与客观不符且与价格相关时(这并不属于变更),已不存在约定的报价,已不可能去“发现价”,因此应由双方就此协商重新组价,本质上相当于由承包方对此“新工作”重新报价,发包人予以接受的过程;协商不成则只能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为准。

3)调整价格的过程不论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等合同计价形式,均是由若干价格要素组合而成,均可在这些要素价格变动时对价格予以调整,这一点《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也有述及。

2、寻找量,本质是将“实物量”转化为可用于计价的“工程量”,具体说即是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基于图纸、变更指令、签证、固定总价下减项、现场实测实量、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等予以计算工程量。

3、价找到了,量确定了,下面就是汇总,也就是总价的确定。

①定额计价汇总(按费用构成要素):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措施费+价差+规费+税金

②清单计价汇总(按造价形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③以上费用划分的依据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三、几种常见的计价模式

(一)契约价模式

1、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指为完成一个合格计量单位所需的工料机、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人材机管利风)所需的全部费用,只是不包括规费、税金。(营改增下,税金风险由发包人转移至承包人承担)。

工程量清单需要具备五要素:“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是目前最科学最贴近市场的计价方式,但这一计价方式仍存在如下问题:不同专业下的相同、类似项目计量规则、计量单位不同,甚至同一分项工程在不同专业下的计量方法都不同,导致计量容易出错;清单项目的划分按构件、尺寸、部位,导致同类项目容易被人为拆分为多个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导致计量不能准确反映生产实际,与实际情况脱离。“项目的分解与组合”成为难点及争议,也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之下,会出现一百个造价师可以算出一百个造价。

2、工料单价法(单位估价表/定额/直接费),指由建设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机构以单位估价表形式发布地区统一定额,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该地区工料机单价来确定的,“量价合一”;工料单价=人工费[∑(人工定额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材料费[∑(材料定额消耗量×材料单价)]+机械费[∑(机构台班使用定额消耗量×机械台班使用单价)],以此生成直接费,再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得到总造价。这一计价方法是以工料单价为基价核算造价的方式,仍属于“契约价”范畴。

但定额中的价量与实际价量在消耗水平、计量单位上均是不同的,比如人工费定额在70元/人/天,市场价人工费300元/人/天;但同时定额人工基础是每天只工作8小时,而后者实际每天工作12个小时甚至更多;再比如定额砌砖753块/人/天,而工地实际1200块/人/天,因此不可直接引用。

3、固定价与可调价,从合同造价与成本造价角度看,固定价系合同价与成本价的脱勾,而可调价系合同价与成本价的关联,即以成本造价结合一定计量规则和费率的基础上形成合同价,对于可调价应注意的是,可调价一定是建立在某一个价格基础之上,是在某一个基准价格上的调整,否则就是约定不明,比如我们常见的仅在合同中写“可调价”而不注明基准价格。

4、工程契约价其它形式: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工程概算包干、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

(二)半契约价半消耗模式,施工图预算加签证。

1、“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是依据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现行预算定额(计价定额)、工料机价格,按照规定的计价方法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

2、具体步骤:按施工图及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再乘以工料机单价→汇总相加得单位工程直接费→再按费用定额分别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得施工图预算。

3、施工图预算系一种造价确定方法,与之并列对应的即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4、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造价计算,即为对施工图预算中未包括或暂定的费用部分,不区分设计变更、索赔、调价等情形,在结算时均以签证形式予以调整。其实质是“按实结算”,即按图之实、按定额之实、按现场之实;因此此处的签证对应的实为消耗的概念。

(三)消耗的模式,“据实结算”。

1、即按实际工程量、实际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造价,有时还会根据工程实际类别、承包人实际资质进行结算。这本质上是以成本计价的方法,与“契约价”相对。

2、这样处理,承包人利润不得计取,管理费只能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

3、风险承担、包干范围明确的“契约价”下,承包人要承担错漏项、暂估价调差等风险,而“据实据的是相对于合同约定上错漏、偏差的实”,这些在消耗模式下均要由发包人承担;其本质是合同约定不存在或完全失效;而不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调价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据实结算与按约结算的差额,理论上可作为损失,由均由过错的双方分担。

4、“消耗量”就是定额,早期定额是“量价合一”的,其中不仅包括量,还包括基价,现在的定额就完全是“消耗量”的性质。而所谓“套定额”,那是因为定额虽然只是社会平均水平且与市场价之间存在差距,但由于其中包含了工料机的消耗及价格,分解了每一项工程,因此通过“套用”定额能将原本无法计价的工程一部(如一堵墙)核算出其单独计价,汇总后可以控制总价,单就此项则可以形成单独的商品价格。因此定额在这个角度上,就仅仅是一个数据;并不具有当然的适用的效力,除非双方约定;但由于其相对的公正性,其也可能在无从适用价格时,作为漏洞填补予以适用。



四、延伸,工程项目固有计价风险及计价模式的选择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1、工程的固有定价风险:①工程产品是先定价后制作(除了成本加酬金),不同于普通产品先制作后定价,因此存在价格预计风险;②工程产品生产周期长,因而存在材料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固有风险;③工程产品复杂及唯一,不具有标准性,再加上设计固有的不周延性,价格需要调整的因素众多;④普通产品生产数量大,容易分摊成本,而工程产品就一个,不可能由客户分别消化。

2、因此,我们首先要选择与项目匹配的计价模式,比如在较大型或较长期的项目中,固定总价就更容易与工程的公允造价离异很远。其二,我们应该拟定合理的组价、计价、调价条款及价格风险分担规则,比如:应明确计价风险的范围、内容,不采用无限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政策、法律、人工费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商品价格调整(水、电、暖、气、油)的风险;承包人只承担的风险:技术、管理风险;至于材、机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双方按约定合理分担;不可抗力风险各自自行承揽。

3、因此,为了争取项目的成功,业主更应该采用合理的计价模式,而不是仅一味强调控制自身造价风险,否则将适得其反,造成项目失败,对于我们FIDIC针对各类不同工程分设合同版本及合理的组价、计价、调价的安排,是对工程项目实施的长期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