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0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遗产的处理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中,本章共19条(第1145条-1163条)。笔者对本章内容分成三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150条-1156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导读: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二、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导读:遗产应当妥善保管
三、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导读:转继承
四、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导读: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五、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导读:法定继承适用范围
六、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导读: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七、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导读: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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