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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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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昭亮

责编|童干

排版|小广


一、工程的竣工验收


1、概念:建设单位作为验收组织及评定主体,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召集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以确定乙方交付的工程(范围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及法定强制性规定的评定及接收行为。


2、监管及限制:虽然竣工验收是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关系,但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就是因为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发包人之外的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公共性;比如广电集团建一栋楼,质量合格与否肯定不能光是广电集团说了算,因为今后可能你我都可能会到广电这栋楼里去;再比如通过竣工验收但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销售交付也是同样的道理;也就对建筑工程的监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及理由,而不能一放了之,目前多地实际上仍要求对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当然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上述监管并不能代替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竣工验收,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只是证据一种,由于竣工验收主体不适格,并不产生竣工验收效力。


3、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变革及其影响


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竣工验收改为备案制后,行政管理部门退出对工程质量的强制监管,在其它质量监管没跟上的情况下,2002年之后工程质量出现相当程度的退步,建设工程中容易导致楼倒屋塌的控制性部位如地下工程,其是隐蔽工程投入难以直观看到的,却真正直接关系生命安全,比如地下室防水做不好,基础长期泡在水中,钢筋、砖块、混凝土的寿命都将大幅减少。


二、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内容:


竣工验收、交付房屋、交付竣工资料。


3、竣工验收条件:(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并提交竣工报告及签署保修书;(2)监理单位提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提质量检查报告;(4)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5)材料、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检测试验资料;(6)按约支付工程款;(7)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工作完成。


4、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申请竣工,提交竣工报告,经监理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事宜。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五方单位汇报建设履约情况,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五方就工程质量全面评价并签署意见。


(5)建设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5、验收异议处理


依照《验收统一标准》,各方对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深圳市建筑工程验收程序(部分流程)


四方验收—-完善质保—-专项验收(消防、电梯、无障碍)【消防、燃气、电梯、防雷、节能、残联机关】—-竣工验收备案【深圳市住建局】—-工程档案归档【城建档案馆】


三、特殊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甩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


本质上是部分交工(竣工),性质上属于协议变更,因此需要双方签订《甩项协议》对原合同完成变更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1)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应以分包合同为依据。


(2)分包合同未有约定质量标准的,仍只有基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国标等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如无其它证据,不能当然以总包工程的质量标准作为对分包合同的质量验收标准。


(3)不能以总包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反推分包工程的质量,因为总包工程质量验收是抽样的,可能抽不到分包工程或抽到的量少于分包工程单项验收的抽样量,据此不能准确反映分包工程的质量;即使总包工程不合格,也并不代表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


3、EPC工程的竣工验收


不同于施工总包的竣工,EPC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需要先进行单机无负荷验收,再进行联机有负荷运转,其后还须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各方面参数确实可以达到合同要求才真正成立竣工验收。


4、路桥工程的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后,还要经过2年以上的通车试运行,这之后才是竣工验收阶段;且特别要注意通车试运行不等于甲方擅自使用。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5、住宅分户验收


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四、案例


1、案件: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VS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案,(2010)民提字第210号,最高院2013年08期公报案例。


2、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义务,也是发包人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的单方向质监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侵害发包人的验收权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由于发包人无开发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登记在了鲸园公司名下,但从《施工合同》关于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看来,发包人实际并未将组织验收的权利委托承包人,因此鲸园公司单方委托质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不具有验收法律效力,侵害了发包人的验收权利。


五、其它: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司法鉴定


工程即使能通过竣工验收,往往经通不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究其原因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容忍一定比例的不合格率,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往往会专门针对不合格部分进行取样、鉴定,即更为严格。这是我们的诉讼中应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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