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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继承篇之遗产的处理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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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遗产的处理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中,本章共19条(第1145条-1163条)。笔者对本章内容分成三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157条-1163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导读: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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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导读: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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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导读:继承遗产中债务清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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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导读: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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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导读:限定继承原则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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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导读:遗赠和债务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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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导读:不同继承方式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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