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1
作者|项昭亮
责编|李洁
排版|小广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二、竣工备案性质 竣工备案是工程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材料备份在案,以供查考的行为,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即至少达到合格;当然并未限制合同双方作出高于此基本标准的质量约定。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消费者可以虽有竣工验收但无竣工验收备案,向开发商主张质量不合格,如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045号,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VS张和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1、备案程序: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及证明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交至质监单位,后者对竣工验收监督抽查,形式审查完备即予以收讫,质监单位由原来的质量核定机关转变为现在的质量监督备案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只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事业单位)对整个工程质量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实行监督,并向其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理解:不能将工程质量备案理解为单纯的备案行为,以此认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完全放弃对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现实中,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均会在工程进行中参与到工程质量的监督中,实行事实上的过程监督而非任由各方备案,仅作被动材料接收。 现实中质监站要求五方主体共同参与,更多的类似要求各方对验收事实及结果予以确认,这就如同即使法院调解完全是双方意思,也要法院在场,同时任何一方不在场并签字可作为其不确认验收结果的理由;而监理更多如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基于对各方主体的过程事务监督,监理实际代质监部门行使了过程监督的职权。 因此,不能因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就片面认为政府已退出对工程质量的事中监督。 3、质量评定文件 1)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涉及公众利益,因此主管的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审核权,其因此会根据审核结果出具《质量评定文件》,对此法院一般予以尊重,当事人有异议可向质量主管部门申诉,法院静待申诉结果。 2)《质量评定文件》根据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屋面工程质量评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四、竣工验收备案配合纠纷诉讼 (一)配合竣工验收系承包人法定义务 依据:《质量管理条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诉请的表述及技巧 应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 (三)备案纠纷诉讼 1、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153条,“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且法理上,竣工验收备案长期无法办理,将侵害众多购房户的利益。 2、案例 (1)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初字第7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91号。 裁判要旨:关于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的问题。2010年11月11日,中建六局与长远嘉和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业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建六局作为施工单位,负有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长远嘉和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义务,现工程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中建六局仅将供热资料交付长远嘉和公司,故中建六局应按照备案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及配合进行竣工验收,长远嘉和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椒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滁州中院(2014)滁民二终第304号。 裁判要旨:合肥建工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汇总分包资料,不仅应向监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及资料,还应依约向汉一地产提交,以配合汉一地产组织工程整体验收。 (3)安徽高院(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14-1号,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审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是昆仑公司应否配合文越公司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合办理条件是否具备。 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文越公司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依法有配合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只是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尚未完善,竣工备案手续尚未办理,需要昆仑公司配合才能完成。因此,昆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文越公司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兰亭公寓项目的房屋已交付购房户两年多时间,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将导致购房户长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侵害众多购房户的利益,文越公司请求先行判决,符合本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文越公司、安徽省文化厅此项反诉请求予以审理并先行判决,程序合法。 二审裁判要旨:一、讼争工程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二、关于一审法院应否先行判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昆仑公司应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义务的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先行判决。昆仑公司有关文越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权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已经影响到购房户办理产权证的权利。权衡各方利益,一审法院就此先行判决并无不当。若文越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可以在本诉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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