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3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侵权责任编之一般规定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中,本章共15条(第1164条-第1178条)。笔者对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164条-第1170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导读: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
二、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三、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导读: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导读:预防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五、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共同侵权
六、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读:教唆和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
七、关于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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