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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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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宏强

责编|童干

排版|小广


前言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一、相关法条


《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二、发包方或监理未出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不必然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实践中,部分发包方对于出具工程顺延签证非常谨慎,有时候会故意不出具工程顺延签证。而监理方由发包方委托,对于签字盖章确认则更加谨慎,因此,若无工期顺延签证就视为承包方未提出工期顺延,对承包方是不公平的,双方的权利会因此失衡。所以,实践中承包方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发包方或监理主张过工期顺延,比如,工程例会纪要、洽商记录、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则也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若上述提出的顺延申请的理由符合合同约定的,则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承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同样并不必然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一般都会约定,若发生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方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或者监理方提出。此外,部分施工合同还会进一步约定若承包方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则视为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


《司法解释(一)》对于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情形,即使合同有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亦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有合理抗辩的,则法院依然会支持承包人工期顺延的主张。


比如今年浙江的一个案子,案涉工程历时十余年之久,诉讼时仍在施工当中,期间承包方和发包方曾多次达成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对工程工期多次予以调整,但是承包方一直没有就工期延误问题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法院认为,不能据此即认定涉案工程工期不顺延,相反,由于双方多次通过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工程工期予以调整,这表明承包方也是同意工期顺延。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承包人举证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司法解释(一)》对于工期顺延问题的规定参考了权利失效制度,其构成要件是: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之状态已使相对方确信其不欲再行使权利;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权利,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最高院在制定该条规定时,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进行一个利益平衡,若合同已明确约定工期顺延申请时限及后果,承包人要进行抗辩,所举出的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才平衡。


四、承包人可能主张的导致工期顺延的主要理由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一般在施工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何种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在诉讼时需要仔细考虑。


承包人在起诉时,往往会提出下雨、下雪、大风、浓雾等自然气候作为工程延期的抗辩事由。但并不是只要发生上述情况就可以认定工期可以顺延。


首先,发生下雨、大风等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气候资料。其次,需要明确上述情形发生的程度。部分施工合同会明确约定上述情形的程度,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参考《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比如,5级以上风力,塔吊等机械的高空作业就应该停止。


再比如疫情防控能否构成顺延工期的合理理由,这也应当区别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虽然各地法院对涉新冠疫情案件的观点存在差异,但是基本认为,只有构成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的情况,承包方才可以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


(二)工程量增加


工程量增加一般会导致工期发生变化,因此也应该属于工期顺延的情形之一。工程量增加的举证责任在于承包方,工程量增加的可能原因包括: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2.地质情况比发包方提供的查勘资料显示的情况更加恶劣,导致工程量增加;3.发包方提供的施工条件未完备,导致承包方增加工程量等等。


比如今年北京有一个案子,采取的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双方约定工程量增加工期应相应延长,但双方对延长工期并无明确约定,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也是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


(三)发包人未提供施工的必要条件


一般来说,发包人要提供的条件包括施工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此外,部分施工合同还会约定发包人要提供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如果因为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导致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比如,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租赁机械设备,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


(四)政策变化


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并不高,也很难提前预见。如因为政府政策的变动导致工程延误的,承包方可以主张工期顺延。比如,政府决定为期三天的全市建筑工地安全检查,为配合检查,工地暂时停工,这便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五、结语


所以说,实务中工期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即使是承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也并不必然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对承包方而言,认真研读建工合同文本,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高对证据材料的保留与收集的意识,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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