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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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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侵权责任编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中,本章共11条(第1218条-第1228条)。笔者对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218条-第1223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诊疗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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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医疗机构说明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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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导读:紧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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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诊疗义务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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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导读: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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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导读:医疗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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