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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浅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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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排版|小新


目录

引言

一、《民法典》中关于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规则的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双方有多交付标的物约定的处理

(一)合同约定的部分

(二)实际多交的部分

三、买卖合同双方没有多交付标的物约定的处理

(一)合同约定的部分

(二)实际多交的部分

四、结语


引言

实践中,由于出卖人的疏忽或者希望让买受人多买等众多原因,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近期接到了一宗关于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该如何处理的咨询。《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针对普通货物的买卖合同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享,供读者参考。


一、《民法典》中关于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这是关于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多于合同约定时的处理规则。多交付标的物通常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内容,如数量、规格大小、重量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多交付标的物与双方约定的误差幅度是不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双方有多交付标的物约定的处理


适当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方式等。《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适当履行原则要求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己方的义务。对于多交付标的物的情况,要分两部分处理:


(一)合同约定的部分


在买卖合同中,如双方当事人有关于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处理的约定时,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比如,双方约定:“出卖人甲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向买受人乙公司交付A规格的纸箱1000个。若出卖人甲公司交付的纸箱少于上述约定的数量的,甲公司应于收到乙公司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纸箱数量;若出卖人甲公司交付的纸箱多于上述约定的数量的,乙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在二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按原价款的八折支付多出的纸箱”。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部分,按双方约定的内容。


(二)实际多交的部分


在买卖合同中,如双方当事人有关于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处理的约定时,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比如,接着上面的双方约定:“出卖人甲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向买受人乙公司交付A规格的纸箱1000个。……若出卖人甲公司交付的纸箱多于上述约定的数量的,乙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在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按原价款的八折支付多出的纸箱”。因此,双方对多交付标的物的数量或价款等有约定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在甲公司未在2日内提出异议的,对于多交付的纸箱,乙公司只需按八折的价格支付给甲公司。


三、买卖合同双方没有多交付标的物约定的处理


(一)合同约定的部分


该部分的处理同有约定的情况,在此不再赘述。


(二)实际多交的部分


在买卖合同中,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关于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处理的约定时,应当按《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对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此时,买受人有选择权即买受人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如果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笔者认为,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约定的价格既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价格,也可以是出卖人多交付之后双方达成的约定的价格,还可以是合同中先前就多交部分标的物的约定。此外,对于多交部分,笔者认为买受人可以选择部分接收、部分拒绝接收,也可以选择全部接收。


如果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笔者认为,此处的“及时通知”应当根据不同的交易内容等多种因素来判断,不能仅以时间的长短来判断,买受人需要考虑及时性以及通知的方式。


此外,商品房买卖交易中有特别的规定。比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等规定,故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需要考虑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的原则。


四、结语


鉴于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属于出卖人的瑕疵履行,系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在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就多交标的物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在处理接收还是拒绝多交的标的物上是有选择权的。但是,买受人选择了其中的路径后就需要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故而买受人需要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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