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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浅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则

发布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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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新


目录

引言

一、《民法典》中关于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的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约定时的处理规则

(一)包装方式为买卖合同的条款之一

(二)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约定时的处理规则

三、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四、结语


引言

买卖合同是常见合同之一,位于《民法典》典型合同之首。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包装方式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环节。笔者针对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的相关规则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享,以便读者能有所受益。


一、《民法典》中关于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本条是关于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约定时的处理规则


(一)包装方式为买卖合同的条款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就一些易燃、易爆、易腐烂、易变质、易潮以及化学物品等标的物来讲,包装方式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护以及安全性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部分生鲜商品,包装方式的合法合理使用是对该商品质量的必备保质措施。


(二)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约定时的处理规则


1.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标的物,对包装方式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费用由谁负担、包装规格、包装标识等。比如,在生鲜超市通过网上购买易变质的冷冻食品时,通常出卖人会专门就包装费的收费设计弹窗,作为提醒。又如,部分出卖人还采用默认的方式,即只要涉及出售易变质冷冻食品时,按固定收费项目收取包装费。买受人通过下单确认支付包装费。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这是出卖人的义务。比如,在某一宗粽子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本批次粽子特供于甲公司,需要在所有的商品外包装上印制“甲公司专用”字样。又如,在某一宗瓶装矿泉水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本批瓶装水的外包装需要印制“客户专用”字样。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上述双方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粽子或者瓶装矿泉水。


3.出卖人未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比如,出卖人出售易碎花瓶时,因包装不当造成花瓶破损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三、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包装方式时,《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两种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一)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该条款的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二)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此处的“通用的方式”,笔者认为,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该标准;若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参考标的物本身的性质、方便原则等社会普通人士的认知标准来确定。此处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笔者认为,出卖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需确保足以使标的物符合双方约定的品质而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从出卖人的视角出发,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是出卖人首先应考虑的问题。


四、结语


实务中,虽然关于标的物包装方式的条款是容易被合同当事人疏忽的一个合同条款,但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交易的顺利完成,买卖合同双方有必要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包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双方相互扯皮的现象。当买卖合同双方交易不顺畅时,这将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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