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新
一、案情简介 二、裁判结果 三、评析 (一)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四、结语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
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
201*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制作、安装幻影成像系统(包括幻影成像系统一套及可播放的影片),并向乙公司支付价款**万元;甲公司分三期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设计、制作的内容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意见反馈,以便于项目进展;甲公司逾期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收到项目首款后,并依约启动项目的设计工作及相关的硬件设备采购。自合同签订后30天起,乙公司依约分步骤向甲公司提交相关阶段的工作成果,但甲公司时常未依约及时书面确认乙公司提交的项目内容。
201*年*月,乙公司依约将项目中所需的硬件设备安排进甲公司指定的场地、完成了相应地安装调试工作、提交了幻影成像数字内容并取得了甲公司的确认。依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乙公司设备进场经甲公司初验后3日内,甲公司支付合同二期款**万元。乙公司本应于201*年*月*日前向乙公司支付二期款,但其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款项。经双方多次沟通后,在甲公司承诺支付二期款的情况下,乙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多次为甲公司超阶段的修改相关项目内容,但甲公司仍未兑现承诺,支付合同二期款项。
201*年*月*日,在甲公司迟迟未付二期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签收项目展项内容的签收单,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项目进行了验收。
而后,双方因本项目的进展发生争议,并且未能协商一致。甲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2.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应诉过程中,乙公司提起了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第二期的项目款项**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为**元(自201*年*月*日起至被反诉人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每延迟一天,按**元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本案中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二、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于201*年*月*日签订的《承揽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项目损失**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1.定作人甲公司可否行使任意解除权。2.定作人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承揽人乙公司的损失。对上述两个争议焦点,笔者分析如下:
(一)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定作人甲公司的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反诉被告)关于解除案涉《承揽合同》的请求。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法定解除权外,合同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合同是承揽合同。定作人甲公司除了享有《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这是承揽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特点。
(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甲公司提出解除《承揽合同》后,造成了乙公司第二期的项目款项损失,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被告(反诉原告)关于赔偿第二期款项的请求。
四、结语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本案中,定作人甲公司在承揽人乙公司的工作成果完成到第二阶段的情况下,甲公司虽然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承办本案时,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为委托人提起了反诉,在本诉中一并解决了反诉问题,进而减轻了委托人的另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