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4
作者|项昭亮
责编|童干
排版|小新
本文主要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各项清理工作,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及个人观点进行相关要点梳理,仅供读者参考。
一、合同被终止后的处理
1、合同终止后,未到期债务均提前到期转化为到期债务。
2、承包人仍需就自己施工的部分承担质量保证义务,但甲方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也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仍应扣留,因为承包人仍须承担质保义务,而质保金是对质保义务履行的有效保障。
二、承包人留置工程的权利
1、笔者认为不应允许,因为承包人完全可行使优先权对自己进行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上各地法院意见不一,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修改前的意见就同意承包人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留置工程的权利。
2、解决方案:可事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留置权利,这种约定应有助于承包人在一定限度内“保留现场”。
三、总包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分包合同的处理
1、总包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分包合同亦因无法履行将会被解除或终止。
2、由于违约责任不考虑过错,而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没有责任,因此总包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能作为分包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理据,应由总包人向分包人承担违约解除的责任,其后可由总包人再向业主追偿。
3、但总包合同如系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解除,则分包合同将不会因总包合同的解除而无法履行,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也是不可抗力,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将不存在追责问题。
四、最终结清
1、概念: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承包人也履行了相应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时,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所有应付款项的活动,至此施工总承包合同全部清理完毕,发承包双方进入到依《质量保修合同》而建立的质量保修关系之中。
2、流程: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最终支付证书完成支付。
五、实务案例
1、案件号:(2017)最高法民终920号,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龙、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裁判要旨:“(一)地上防水(厨房、卫生间、屋面防水及保护层)及顶板防水部分。前述防水工程虽系岳建公司承包内容之一,但在岳建公司未提供相应施工及验收记录资料的情况下,应结合鸿宇公司提供反证情况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依法据实认定。如果鸿宇公司确无相反证据证明系由其他单位实际施工,则可推定岳建公司施工完成。原审判决认定岳建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退场,之后由鸿宇公司另行组织施工,但退场时的相关公证视频显示,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工程其时还尚未完成,防水工程没有施工。(二)地下室防水部分。鸿宇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湖南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指称地下室防水工程至今仍然没有施工。岳建公司虽对前述证据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供地下室防水工程由其实际施工的施工和验收记录资料。前述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完成,似应再作查证为妥。”
六、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尤其是中途解约时,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包括已完工工程界面的界定、证据的保全,以及续建后质量问题的划分、保修期的起算、工地场地及现场物资的交接等等。若发承包双方未能及时处理好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各项清理工作,极有可能出现前述案例中各方对完工界面各执一词、难以认定的局面,将无益于发承包双方及时解决纠纷、了结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