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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16

一、工程承包范围确定的意义

我们知道计价依据适用的原则是从约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计价方法、计价标准有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计价,但“约定计价依据”只能适用于约定范围之内,而不具有扩张到合同之外的效力;对合同之外的计价依据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适用信息价、定额,我们姑且称之为“法定计价依据”;因此“约定计价依据”和“法定计价依据”管辖的边界即为合同的施工范围;本节我们将对合同承包范围作一研究。



二、关于合同范围的约定
1、无论是示范文本还是自行撰写的合同文本,其中都会有承包范围这一项。
在示范文本中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出现在协议书之中;如“基坑、主体工程、负一层停车场、预处理间、排水箱涵迁改、污水输送管道等”,并辅以表格框图按分部工程进行分列,由发承包双方进行勾选。
在自行拟定的文本中,则一般会专有一条“工程承包范围”,以文字形式予以表述。如“室内水电安装、出户管工程”;再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2、建设工程合同范围无法仅仅以文字完成界定,合同上表述的仅为分部工程的名称,需要同时以图纸(工程量清单)才能量化而准确得表明工程承包范围。

3、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划分的难点及提示。
对永久性工程,因为有图纸、规范,一般界线较为清晰,容易出现界线争议的主要为临时性、拆除工程、支持性,因其难以在图纸、工程量清单中体现,常见的有:
1)保险,总包的保险应涵盖分包(以及甲指分包的暂估价)部分,分包自有设备险自行处理。
2)脚手架,分包方分包工程部位专用脚手架应自行在特定时间段、特定位置搭设,比如电梯井里的脚手架由电梯公司自行搭设。
3)临电水照明,总包只负责引入场地内特定地点,分包自行引至其施工地段。
4)办公、住宿场所由总包提供,内部设备、器具分包自行解决。
5)仓库总包提供,但看管分包物品不属于总包当然义务;对分包材料设备的卸货,总包不负责提供协助如信号,场内的堆放、搬运由分包自行负责。
6)建筑垃圾由分包清理至指定位置,总包统一清运。

 
三、地方意见关于约定不明时合同范围确定的规定

1、《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此条将约定不明时合同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发包人。


2、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11.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5、江苏盐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当事人对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根据合同约定和签约时依据的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确定工程施工范围;

(2)对合同中施工范围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注:即合同解释方法);

(3)根据前两项规定仍不能确定施工范围的,如发包人不能证明争议事项已包括在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则应当另计工程价款。


6、我们看到除了深圳中院、盐城中院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而其它多数地方法院都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调整工程款的一方。


四、与工程承包范围相关的其他问题
1、区分“增变量”与“合同外”,而不是以项目这一工程概念为届。
增变量是指针对原合同工程的设计变更、签证等仍在原合同指明承包的分部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而合同外则是原合同根本未涉及的分部工程。
对此,相当多的工程造价人员并非做此理解,造价人员可能基于工程惯例或造价习惯将以同一项目为是否适用同一计价依据的边界,对项目内的新增分部工程也认为应适用与承包合同相同的下浮率,但这一点从法律上理解是有问题的。

2、对合同范围外的工程仍可参照适用约定计价方法的例外情形。
如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与合同范围内工程具有极大相似性,如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种类、施工时间,参照合同约定价结算并不损害承包人利益,也符合工程行业惯例,比如:在原约定土方工程外,工程地点附近且同期增加的同类土方工程;再比如邻近标段的码头工程,均应可参照合同约定计价。

3、关于甩项工程。
1)甩项工程概念的出处:住建部《示范文本》。
2)甩项工程的性质:①仍属于承包范围;②主要是在工期上的变更,相当于分段工期;③实质上关涉设计变更,因为设计的原意必然是要求一体完成才可使用。
前述所称的“甩项工程”只是分段验收,对“甩出”部分仍由承包人完成,只是先行对其它部分进行验收;实践中也存在名为甩项工程,实为合同范围的变更或缩小,即将部分承包人难以如约完成的工程收回另行发包,这种情况下工程范围即发生了变化。
3)甩项工程与工作取消的联系与区别,甩项工程仍属于承包范围,实践中多数仍由承包人继续完成,完成后仅就此项工程单独验收。而取消工程则将工程内容上进行了削减。


五、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范围本质上就是合同标的,只有合同标的才适用合同予以调整;工程对承包范围内的应按约计价,对工程承包范围外的达不成一致则只能按信息价、定额计价;尤其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合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错漏项等能否包干的问题,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