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6
我们知道计价依据适用的原则是从约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计价方法、计价标准有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计价,但“约定计价依据”只能适用于约定范围之内,而不具有扩张到合同之外的效力;对合同之外的计价依据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适用信息价、定额,我们姑且称之为“法定计价依据”;因此“约定计价依据”和“法定计价依据”管辖的边界即为合同的施工范围;本节我们将对合同承包范围作一研究。
1、《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此条将约定不明时合同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发包人。
2、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11.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5、江苏盐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当事人对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根据合同约定和签约时依据的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确定工程施工范围;
(2)对合同中施工范围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注:即合同解释方法);
(3)根据前两项规定仍不能确定施工范围的,如发包人不能证明争议事项已包括在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则应当另计工程价款。
6、我们看到除了深圳中院、盐城中院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而其它多数地方法院都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调整工程款的一方。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范围本质上就是合同标的,只有合同标的才适用合同予以调整;工程对承包范围内的应按约计价,对工程承包范围外的达不成一致则只能按信息价、定额计价;尤其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合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错漏项等能否包干的问题,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