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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视点丨从霍尊与陈露事件,看情侣之间签署的分手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4


继吴某凡的“大瓜”后,这两天娱乐圈中又爆出“一瓜”,最近娱乐圈的瓜,真的是一茬接着一茬…2021年8月10日,一位名叫陈露的女孩发了一篇微博长文,谈她与霍尊的9年的感情,其中透露和霍尊相处的点滴。


女孩曾是国家二级演员,但是为了霍尊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甘愿做霍尊背后的女人,两人爱情长跑9年后,本以为霍尊能娶她回家,却不料霍尊出名后,却认为女孩配不上他,并提出“自己跟女孩在一起,就是对女孩的恩赐”。同时女孩爆出霍尊曾多次背着女朋友跟其他女孩暧昧、约X。两人谈分手时,签订一份“割地补偿协议”,霍尊愿意支付900万元作为女孩9年陪伴的补偿,但反过来又让律师威胁女孩,放弃补偿,否则将女孩送进监狱…只能说这波操作真的够狠!


对于娱乐圈的瓜,是真是假,暂时不想做过多评判,但是今天我想来聊聊情侣间签署的分手补偿协议这回事,它真的如很多人说的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吗?一定会违反法律而被认定无效吗?


《分手补偿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或恋爱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在不违背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分手时的权利义务的承诺,应当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情侣间签署的《分手补偿协议》并不会必然无效。



01
案例

李男与赵女同居三年,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赵女所有,李男向赵女支付1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男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是赵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赵男辩称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费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协议无效。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订立合同。原、被告二人签订的分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李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赵女支付相应款项。

说法

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分手补偿协议》并不会像很多人认为的,属于无效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就属于有效约定。且作为一个成年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以此作为幌子来欺骗曾经陪伴在你左右的人。回到霍尊和陈露事件,若按照陈露陈述,只要她没有以胁迫或敲诈勒索的方式,逼迫霍尊签下补偿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而霍尊仗着有律师帮他出谋划策,以“牢狱之灾”来吓唬陈露放弃补偿,只能说这种手段确实有点卑劣。不过如果陈露能有法律意识,就应该提前咨询律师,否则也不至于陷入如此为难、被动的境地。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分手补偿协议》都会有效,那么哪些《分手补充协议》会存在被认定无效呢?
02
案例

胡某男与徐某女系情人关系,徐某女因怀孕为由向胡某男索要补偿,为此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胡某男向徐某女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此事被胡某男的妻子黄某女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徐某女辩称,该份《协议书》是胡某男与徐某女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分手补偿协议是被告胡某男与被告徐某女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关系而自愿签订,从协议内容上看,双方约定胡某男在徐某女堕胎的前提下补偿其人民币100万元,该约定明显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亦侵害了被告胡某男的合法配偶即本案原告的财产权,故该分手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说法

以上案例系因胡某男婚内出轨,与徐某女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胡某男为了摆脱情人的纠缠无奈签下了该份《分手补偿协议》,徐某女天真的认为签订了这份协议,也算给自己的青春一个交代了。殊不知他们这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奉劝那些想要通过年轻、美貌而不择手段获取利益的女孩,要好自为之,因为说不定哪一天将会落下人财两空的下场。

娱乐圈的瓜年年有,今年仿佛特别多,这个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能够让很多不齿的行为公开在大众的视野中,接受大众的评判。当然也会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互联网去制造一些不实的言论,从而也影响了某些人的名誉,甚至造成了一些损失。但是不管是什么人、身为何种身份,做人做事还是应该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要严守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底线,而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一旦触碰就应该接受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