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1-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五章中,本章共26条(第735条-760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750条-第760条(合计11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维修义务

图片



二、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之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


图片



三、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导读: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及其拒付租金时出租人权利救济方式


图片



四、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导读:承租人实施无权处分租赁物的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图片



五、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导读: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图片



六、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解除的,承租人如何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



七、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


图片


八、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导读: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


图片


九、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导读: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时如何处理

 

图片



十、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导读:根据当事人约定象征性对价推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属


图片


十一、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