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9
前两期笔者区分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应付款时间对利息起算时点问题进行探讨,详见《上篇:合同未约定应付款时间时利息起算时点的认定——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商榷》《中篇:合同约定了应付款时间,利息起算时点该如何认定》。本篇,我们将回到工程管理实践中,探讨如何解决结算难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人利用强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以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或安排结算以外的付款前置条件以牵制承包人完善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其结果导致发承包双方的债权债务长期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的“如意算盘”有可能落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还存在承包人主张以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风险。
1.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的竣工结算审核期限,承包人可主张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从而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存在被认定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利息的风险。
2.合同虽然约定了承包人提供工程资料等付款前置条件,但正如前文判例,法院可能会认为提供工程资料相对于支付合同价款,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以此认定承包人仅应承担未提供工程资料相应的违约后果,而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付款义务。
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核对、复核竣工结算文件,避免逾期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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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未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且该结算资料对结算金额有直接影响的,需要承担发包人审核结算期限相应顺延的风险。
现实中,承包人虽然急于工程款的结算,但因承包人自身项目管理水平低,特别是对变更、签证的资料管理差,承包人迟迟不能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导致发包人审核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通常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核价工作开始,首先核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对于资料不齐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齐资料。承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存在发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被视为认可的风险。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补充竣工结算资料,核对发包人审核结果,避免逾期失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11.3.1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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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4.2 竣工结算审核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竣工结算之难在于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未及时处理争议,搁置的争议不断累积,直到竣工结算处理起来难度加大,最终引发纠纷。
自2020年初国家大力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各结算周期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活动,及时解决发承包双方争议,同时规范施工合同管理,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也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被欠薪。目前已有广东、山东、湖南、浙江、河南、江西、吉林等多个省市发文大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相信承包人结算的春天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