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保证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中,本章分为两节,共22条(第681条-70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691条-第702条(合计12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导读: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导读: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导读: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发生何种影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导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信息对保证人发生何种影响
导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