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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说法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实务 --- 过渡期内如何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1-07-08

如我团队外商来华投资实务系列文章二所述,原三资企业有五年的过渡期进行变更登记,即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该条例也授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即第45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有鉴于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该规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全文内容链接如下:
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2/t20191231_310111.html



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在此过程中,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如果投资人选择的行业领域不属于负面清单项下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领域,则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和备案。在此明确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这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双轨制”统一为“单轨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这是一项重大的进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样适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市场准入环节,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


如果投资人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则只要符合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国籍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应准予注册。而当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须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第3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一口办理”,简言之就是“一个打通,两个单一”。“一个打通”,是指把地方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的信息系统打通,实现数据共享;“两个单一”,是指投资者通过登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网站上的“单一窗口”,在线填写“单一表格”,同时提交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的信息,不用跑两个部门,也不用重复填报。该项制度是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创设的适用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申请。但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申请则不适用,仍然执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分开办理。

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而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实施。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后,应及时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换言之比之前的“一口办理”业务范围覆盖更全面,进一步便利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减轻其向不同监管部门重复报告相同信息的负担。


三、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

根据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第9条明确了企业类型登记规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按照内资企业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应当标明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而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变更登记前,按照原有企业类型加注规则执行。


四、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第11条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该条可以理解为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公司治理规定作出某些根本性变更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等转化工作。

第12条则规定了对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即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前(时),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该条可以理解为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技术性的修订。


上述两条规定带来的问题是如何明确区分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情形。第11条列举了一些可能触发强制性转化的根本性变更的具体情形,还使用了兜底性的字眼“等”事项,第12条也笼统地提到了“其他情形”。如果市场监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晰的官方解释,则可能带来适用上的混乱。特别是具体到各个地方市场监管局具体适用时可能会无所适从。我们预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大多数修订都将落在第12条的范围内,市场监管总局的默认立场是五年过渡期内全面转化的时间点交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


据商务部截至2019年12月统计,中国现有外资企业100万家以上,其中深圳市有9万家以上,中外合资企业占比25%左右。这些企业将面临在2025年1月1日前转型的问题,这同时也带来了包括公司设立三会、股东和董事之争、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治理,合资各方协商谈判等法律需求。可以预见,中外合资企业的转型问题势必会给中外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带来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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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来华投资实务系列文章链接: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https://mp.weixin.qq.com/s/8GqWluIV9gh7tYWStqThxA


2、外资进入中国可进入何种组织形式

https://mp.weixin.qq.com/s/sLHfkePx_HahMhwmMZUU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