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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浅析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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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新

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被广泛运用于各行业。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以合同书中专门的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有的是以殿堂公告的形式出现,还有的是以制式单据上印制的条款的形式出现。不论是哪种形式存在,只要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就应认定为格式条款。针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效力判断,笔者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享,以供读者参考。


目录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二、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四、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效力判断

(一)案例一:经营者排除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二)案例二:经营者限制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五、结语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对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定义,格式条款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事先拟定,二是反复使用,三是未经协商。这三个特征中,最主要的特点是与对方协商。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不应过分地强调重复使用的特征,重复使用并非司法认定格式条款的必要条件。笔者赞同此观点。


二、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第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第三,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中,格式条款提供人要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对于说明义务,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对方提出要求为条件时,格式条款提供人有说明的责任,对方未提出说明要求的,格式条款提供人没有说明的义务。但是,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原则就有例外,《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格式条款有主动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要求为条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说明要达到明确的程度,未做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前履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若格式条款提供人在合同成立后才履行该义务的,即使合同相对方同意并接受,也只能是相当于双方就此达成了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对待。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条第一项主要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条第二项主要是指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条第三项主要是指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四、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效力判断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这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笔者通过以下两个例子进行分享:


(一)案例一:经营者排除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经营者甲与消费者乙签订了一份《健身消费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消费者乙不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注:协议中也未约定仲裁条款)。此时,若双方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乙依据该条款,不得提起诉讼,这就是排除乙的主要权利,当属无效。


(二)案例二:经营者限制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经营者丙与消费者丁签订了一份《美容消费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只能到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该约定属于经营者丙对丁提起诉讼救济权利的限制。该权利虽属于丁的主要权利,但其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若经营者丙对该格式条款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丁注意,丙实际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管辖约定条款是有效的。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方式”要达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程度。笔者认为仅采用符号、颜色、下划线等特别标识还不足以达到上述要求,需要根据不同的交易项目,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采取能达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


五、结语


管辖协议在民商事合同中是常见条款之一。从经营者角度出发,在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载有管辖协议的合同时,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其对该条款的条款内容的审核、制定,该内容不得违反上述无效情形的规定,而且经营者需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提示说明义务,这样才能产生管辖协议有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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