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0
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的采用直接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的未直接约定,还有的直接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笔者从一起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谈约定违约金最高限额的处理,就此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享,供读者参考。
一、案情简介 二、裁判结果 三、评析 (一)约定违约金并主张违约金的情形 (二)约定违约金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情形 (三)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情形 四、结语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20**年初,出卖人甲公司与买受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铝材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公司向乙公司供一批铝材,规格**,货款***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指示,将铝材送货到乙公司指定的工地。2.乙公司自收到甲公司的铝材后60日内支付货款。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乙公司自收到甲公司的铝材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合同还约定:若乙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向甲公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货款金额的5%。 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了铝材到乙公司指定的工地。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此进行了签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名。双方于20**年进行了对账,确认乙公司所欠的货款**万元。 而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收货款,均未果。直至甲公司起诉时,乙公司拖欠货款已近一年半。于是,甲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万元;二、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万元(计算方法详见附表);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以上案情是按本文所需要探讨的内容进行摘取,其他无关内容略) 二、裁判结果 关于第一项和第二项主张,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第一项关于货款的全部请求;支持了原告第二项逾期付款是的利息损失的部分主张。双方就此判决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 三、评析 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直接约定违约金,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数额。二是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数额。三是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实务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主张各有不同,笔者针对以上三种主要情形分述如下: (一)约定违约金并主张违约金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若乙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向甲公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货款金额的5%。该条款是对买受人未按期付款时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的约定。本案属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但是,甲公司主张货款时,并没有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主张,而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约定违约金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对买受人未按期付款时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的进行了约定,属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甲公司在提起诉讼请求时,直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买受人长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若以约定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由停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悖公平诚信原则。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参考有关判例的裁判要旨,将违约金的主张变更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情形 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也不少见。实务中,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往往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通常,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一般情况下,裁判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主体、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予以确定违约金。 四、结语 在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实务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宜采用明确具体的方式进行约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双方就此问题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