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8
1、定义
(1)提前竣工费。《计价规范》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指“…使合同工期缩短…”;9.11.1“……压缩工期超过20%……,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赶工费用”。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比定额工期的80%每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比如定额工期300天,则工期最短的临界点是240天,如果合同约定工期200天,那么甲方应向乙方就早于240天的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支付一天提前竣工费。
(2)赶工补偿。《计价规范》9.11.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与承包人商定赶工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比如合同已经约定了300天,但在开工后,甲方要求乙方240天完成,则甲方应就额外要求缩短的60天工期支付赶工费。赶工费本质上属于索赔。
2、区别及共同点
(1)提前竣工费发生于签约时,赶工补偿发生于签约后;
(2)前者属于明确约定的赶工费用,后者本质上属于索赔,合同价中并未包含此项费用;
(3)共同点:无论是提前竣工费还是赶工补偿,均为对应工期压缩的对价。无论是提前竣工还是赶工,均属于对工期的压缩,前提是安全及技术可行,因此应先确定其可以实施,有时还需要以专家论证会的形式对其进行验证、论证。
3、提前竣工费用或赶工补偿的计算:
(1)双方约定以提前的天数按日计算,或约定一个总价(往往是相当于发包人因提前竣工获得收益对应的给予承包人的奖励)
(2)参照部分地方造价机构发布的计算公式及费率,如江苏常州。
(3)根据《施工日报》、《投入机械设备表》等计核赶工投入及赶工费用,
4、赶工费争议:
(1)提前竣工不意味必然支付赶工费,因为从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就提前竣工并未达成一致,是承包人单方的履行行为,发包人是否接受未可知,即使接受也不代表或可以推定发包人愿为此付出相应费用。
(2)如果支付了赶工费,但最终因承包人原因赶工目标未达成时,则首先看合同约定的赶工费是作为赶工措施的对价还是赶工目标的对价,如果是前者则只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抗辩赶工费支付,如果是后者则可以拒绝支付赶工费;其二再看赶工目标未达成可归责于哪一方。
1、模板作为单价措施项目,按实际发生量及投标单价予以计价。
2、模板的单价在招投标时,除了考虑材质差异外,还考虑施工需要及施工方案区分是一次性使用亦或是周转摊销而差异较大;对平整度要求较高的如高铁等建筑,往往是模板只用一次。
常规木模板摊销定额次数则为6.8次;但如果施工过程中,甲方对乙方一次性使用木模板的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则代表另行确认了木模板的只使用一次下的消耗量,则可以以此计价。
对此甲方也可应对二点:(1)仅是方案的确认,并非对造价变更的确认;(2)即使是造价的变更确认,模板只用一次,相当于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应将成新率【1-1/6.8】的模板返还给甲方,返还不了就得扣相应的款项。
1、此项属于单价措施项目,一般按使用的大型机械的台数以台次为单位计算。
2、大型机械(塔吊、桩机、履带式机械等)进出场及安拆措施费单独列项,与大型机械台班相互独立;而一般(小型)机械台班中则包含进出场及安拆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的“机械价格要素”中。
3、大型机械一般指:塔式起重机(塔吊)、升降机、施工外用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汽车式起重机(汽车吊)、挖掘机、装载机。
1、此为单价措施项目,一般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为单位计算。
2、指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或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应计算的费用。具体指:建筑物超高引起的人工降效、机械降效费;高层施工用水加压水泵的安拆及台班费;通信联络设备使用及摊销费。
1、垂直运输费为单价措施项目。指材料、机具、人员从地面运到相应高度所生运输费用,具体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费,以及轨道的铺设、拆除、摊销费。
2、垂直运输费的计算方法:
(1)甘肃,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
(2)江苏,对垂直运输费应计算的工期,按定额工期确定;
(3)北京,分包方需使用总包方的垂直运输机械的、水电、道路等的,可按分包总造价的2%计取总包服务费。
3、二次搬运费属于总价措施项目,在监理、甲方确认的“二次搬运方案”基础上确定费率及计算基数。
1、“夜间施工”包括会产生降效、夜班补助费、照明支出、额外安全防护支出等;此项措施及费用因消耗大且影响周边,因此非特殊需要已渐少采用,此项费用属于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费用,因此应由施工单位举证实际发生了此项费用,一般以签证作为证据。
2、冬季施工费。一般用于寒冷地区总承包人保证冬季施工需要所采取的措施,如混凝土成品保温防护,但尤其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保证冬季施工的措施都可归属于冬季施工措施费,比如商品砼的加温防凝(一般是在商品砼中加抗冻剂),其是由供应商(非施工承包商)采取的保温措施,本质上应属于材料价格(价差调整)的范畴,应予区分。因此对其计取及调整要注意合同中关于措施费的约定,其与价差调整不应混淆。
3、雨季施工费。比如对混凝土施工时降雨的防护措施,因而增加的费用,具体包括排水、覆盖防雨等措施。
4、已完工工程保护费。
此项费用指的是已完工工程因特殊情况额外需要保护的费用,对已完工工程常规应进行的保护不在此列,比如对浇筑完工的混凝土正常均需要洒水以及铺上薄膜或稻草,以防止水份蒸发,保证其湿度,这均属于正常的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但如果发包人有特殊品质要求,进而要求使用棉被进行铺盖,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可要求增加价款。
1、开办费的计价争议。
开办费,并非法定的费用项目及名称,而是通俗当中指代的开办时的一次性投入,开办费概念在未完工程计价争议中具有意义,主要为临时设施费用、开工前投入的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因为开办费已一次性实际投入,不应按完工比例予以折算,否则对承包人不公平。
2、深基坑支护措施费。
在深圳,深基坑支护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措施费用,尤其是总价措施项目,相比实体工程项目,由于其难以量化,难以界定工作范围及义务内容,其争议更多,但同时也是施工单位最有可能合理争取利益的项目,也最能反映施工管理、造价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