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赣州某网络科技合伙企业、赣州某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业绩对赌纠纷系列案
【案例简介】
本案中,赣州某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某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委托人”“原股东”)就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与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称“R上市公司”)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交易文件。协议签订后,业绩对赌期间,因R上市公司干预标的公司正常运营,影响了委托人独立经营标的公司以实现业绩承诺,导致委托人未能完成交易文件约定的业绩目标,从而导致委托人未能收到R上市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尾款。为此,委托人委托本所律师将R上市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A案件)。委托人起诉后,R上市公司以委托人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为由另行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委托人(B案件)。
【代理意见】
广和律师认为:R上市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R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委托人)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同时对委托人应当完成的业绩以及R上市公司不得干涉原股东指派的管理团队经营的义务进行约定,双方进行业绩对赌。委托人作为对赌一方,掌握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方能控制标的公司对赌期内的经营风险和实现承诺业绩。R上市公司违反交易文件通过通过抢夺公章、控制财务、干涉人事、业务合同、变更公司管理政策等手段强行干预委托人指派的管理团队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导致委托人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失去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完成了承诺业绩。
【判决/裁决结果】
案件1生效判决结果为:R上市公司应向委托人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近三千万人民币;
案件2生效判决结果为:驳回R上市公司全部诉请,委托人无须支付R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款超六千万人民币及相关违约金。
【案例评析】
并购交易中,如被并购公司(“标的公司”)在被收购方完成整合前高度依赖于原股东和原经营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那么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原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业绩承诺期”)对标的公司做出最低业绩承诺。如果原经营管理团队做出的业绩承诺未能达标,则很可能引发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原经营管理团队做出的业绩承诺超额完成,原交易对价条款将继续执行,且收购方将根据交易协议对原团队实施现金奖励。以上机制即为大家耳熟能详的“业绩对赌机制”。业绩对赌机制是解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深得国内上市公司青睐,并逐步成为国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最常见制度。
尽管“业绩对赌机制”看似公平合理,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机制运用不当或者被滥用也很可能引发重大争议,比如交割后收购方与标的公司原经营管理团队之间经营权之争问题,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
本案件就是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与标的公司原股东之间签订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对赌协议),股权交割后上市公司开始通过抢夺公章、控制财务、干涉人事、业务合同、变更公司管理政策等手段干涉原经营管理层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原经营管理团队无法为原股东完成对赌协议约定的最低业绩承诺,导致原股东面临无法从上市公司收到后期巨额的股权转让款,甚至还得向上市公司支付巨额的业绩补偿款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完成了承诺业绩。法院根据委托人提交的2000多页的证据材料,最终认定了R上市公司不当干涉原股东指派的经营管理团队经营标的公司的事实,要求R上市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并驳回了R上市公司要求委托人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历经了一审、二审,终于在接受案件委托的第5年为标的公司原股东(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并避免了巨额业绩补偿款的支付风险。本案将为原股东和原经营管理层在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后如何应对上市公司干涉经营管理、阻碍原股东完成业绩承诺提供参考,也将警醒上市公司谨慎对待被收购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做到合法合规治理收购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