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1
深圳W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B技术有限公司、J某、Z某侵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简介】
原告深圳W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深耕激光雷达领域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开发与销售的产品包括智能机器人。被告二J 某、被告三Z 某曾在原告处分别任职技术总监、结构工程师,后被告二J 某在原告处离职后一周内创立了被告一深圳市B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机器人等。被告三Z 某在离职后也随即入职被告一。被告二J 某、被告三Z 某在原告处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了关于激光雷达领域的多个专利,与本系列案有关的有五个。其中涉及的发明人、设计人为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二、被告三未能提供任何被告一就涉案专利进行研发的原始文档、图纸、参数等能够直接反映被告一研发思路、设计过程的相关证据,未对研发过程等做出合理解释。涉案专利与被告二、被告三在原告处从事的本职工作属于相同领域。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属应属于原告所有。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二、被告三对涉案专利具有故意侵占的主观过错,本案权属纠纷系因三被告的行为引发,原告已经产生了维权开支,因此原告主张三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案件,由于现有在先案例普遍认为这类案件并非侵权案件,是确权案件,因此往往不支持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的诉求。本系列案由于涉及五个专利,其中有四个专利已经在第五个专利开庭前几个月前调解。在先调解的四个专利,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了相应的维权合理费用,该事实第五个案件的审理法官也知晓。在第五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提交了证明两被告在入职原告前从未接触过雷达领域的证据以及被告二J 某在离职后一周内创办被告一的事实和被告二在离职后仍经常联系在原告处任职的硬件工程师,联系内容主要是利用原告的设备和技术对被告二离职后开发的产品进行测试等多个证明被告二和被告三是恶意侵犯原告权利的证据,并据此影响法官,判定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维权合理支出,一改深圳中院过往的在先公开判决。
【代理思路】
系列案件在办理过程,如果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话,不妨对其中部分案件进行有利于委托人的调解,并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剩余案件的材料供法院参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办理,除了重视权属纠纷问题外,维权合理支出费用的证据也可以尽可能多的收集,从而影响法官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