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1
明确案件的主管与管辖,是解决案件纠纷的首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建设工程领域的情况多样、法律关系复杂,致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管与管辖也存在较多争议,笔者结合经办的相关案件,对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主管及诉讼管辖问题进行分析。
三、诉讼 若合同双方并无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则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提交法院进行诉讼,一般情况下,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标的额以及相关管辖规定确定,争议很少,本文不作展开。而区域管辖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按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或不动产实际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需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特殊情形,不能直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需要进行辨别区分。 (一)专门管辖 虽然《民诉法解释》中明确专属管辖,但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考虑是否存在专门管辖的问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此处的专门管辖,主要涉及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 ①军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以及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军时,应分三种情况分别判断:首先,如果涉及机密级以上的军事秘密,则必须由军事法院管辖;其次,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一般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如果存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由地方当事人决定是否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②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相关,则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③铁路运输法院:虽然铁路法院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列明的专门法院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因此,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则应注意查明工程所在地是否设有铁路运输法院,确认是否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出台后,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9个四级案由中的其中之一,而最高法院对其他8个四级案由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分歧。 有鉴于此,最高法在2021年11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作出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其他7个四级案由案件均适用专属管辖。上述观点在近年的裁判案件中亦有所体现,如(2023)最高法民辖32号、(2021)最高法民辖16号等。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但需注意,上述观点虽然有最高法院的案例、说明作为支撑依据,但仍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尽然适用,如湖南省高院于2022年11月7日印发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便将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亦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在落实到具体个案中,仍建议立案前与立案庭进行沟通,确认管辖后再开展立案工作。 (三)债权转让时的管辖 债权转让,是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工程款债权随着债权转让,也产生了管辖、转让合同效力、优先受偿权能否一并转让等诸多问题,就债权转让后的管辖,司法观点亦存在争议。 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多数法院认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如(2022)最高法民辖82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221号,最高法院均认为应按专属管辖的规定确认管辖法院,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已失效)中亦认为:“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亦有部分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工程款已形成结算协议书的,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2021)粤01民辖终1946号、(2020)粤民辖终137号。 笔者认为,确认管辖的核心在于明确案件的诉讼标的: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主体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如果纠纷的产生本质上源于建设工程合同,诉讼请求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工程款数额、工程质量、优先受偿权等,则案件的本质仍是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宜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认管辖法院;如果纠纷的产生与建设工程合同无关,诉讼请求集中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如债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等,因为此时不涉及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本质则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直接参照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确认管辖法院。因此,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应仔细辨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本文接续上篇文章,前文内容请详见上一期的“建工周评”专栏) 参考资料: 1.《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