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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以走私雪茄案为例浅述偷逃税款的计核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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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自境外购买了20000支雪茄,通过“水客”以人身携带的方式将上述雪茄携带进境,被指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计核,张某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近200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相应的数额标准。


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准确确定偷逃税款的数额是首要的问题,因其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及处于何种量刑区间。一般来说,偷逃税款的计核主要与以下因数有关:


(一)涉案数量


准确认定涉案数量,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与当事人有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范围。认定涉案数量的证据一般有当事人的口供、当事人日常的记账凭证、以及与上下游之间来往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付款流水等。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涉案数量的认定比较简单,均是现货,但是在绝大部分走私案件中,一般有现货的数量仅占涉案数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都是没有现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笔者上面提到的相应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另外,因走私案件一般涉及的人数比较多,且每个人负责的环节或异或交叉,因此每个人的涉案数量如何进行区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大理石走私案中,该当事人是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事宜,侦查机关在认定其涉案数量时是按集团公司全部的涉案数量进行认定,而没有考虑员工的入职时间、其在公司具体负责的工作事宜等客观情况,也没有将其与其他员工进行区分,笔者在大量的在案证据材料中发现其中一份关于入职时间及入职工作内容的自述书,该份证据对当事人涉案数量认定影响非常大,从而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最终给当事人争取了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同当事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且其工作内容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对每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问题。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往往都有可能影响涉案数量的认定。


(二)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计税价格首先是要看是否能查实清楚实际成交价格,其证据一般有当事人的口供、当事人来往的交易凭证、合同、发票等。在上述案例中,侦查机关就是根据张某的对外付款凭证认定了涉案雪茄的计税价格。


在实际成交价格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依次按照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倒扣价格、拍卖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价格是依次适用,即只有当前面一种方式没办法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况之下,才能适用后面的方式确定。其中,常见的确定计税价格方式是使用倒扣价格。


倒扣价格是指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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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涉案货物税号,正确适用税率


不同的税号对应不同的税率,因此,准确确定税号是正确适用税率的前提。对于进出口货物,其税号确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相应的类注、章注、品目注释及子目注释,税号确定之后,其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均有相应的规定。


另外,与税率有关的因素除税号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对于相同的进口货物,如果原产于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例如,如果进口原产地WTO成员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原产于与中国签订优惠协定的国家货物,适用协定税率,通常情况下,不同的关税税率会有所不同,甚至相差很大,这也导致进口货物的应交税款存在很大差异。以大家常见的眼影为例,进口眼影,其最惠国税率为5%,普通税率为150%,协定税率大部分为0。


以上计税价格及税率、税号的确定方式方法其对象是涉嫌走私的货物,然对于涉嫌走私的物品而言,其对应的应交税款俗称“行邮税”,其完税价格及税率的确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眼影进境为例,其行邮税税率是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的,税率为50%,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的,税率为20%。


笔者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影响计税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税号、涉案数量、计税价格,每一个因素的确定都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案件的全流程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包括购销环节、出入境环节、收发货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及收付款环节,从而准确确定当事人涉嫌的偷逃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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