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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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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启动与否直接影响后续诉讼进程及结果,对原被告双方都至关重要。

一、鉴定启动四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即应将无争议事项排除在鉴定范围之外,只对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对于无争议事项,如根据发承包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可予确定工程造价的,即便是法院亦无权更改,更遑论由鉴定机构出具对此鉴定意见。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二)关联性原则


鉴定事项应与待证事实充分关联,能够为查证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可行性原则


鉴定事项应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而得出鉴定结论的事项;如无法确定工程范围或无设计图纸,则属于技术上无法通过鉴定程序解决争议,无从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四)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


司法鉴定应是在无法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才可启动;如通过直接核算可得工程造价,或者结算报告逾期视为认可、固定总价合同且无调整情形、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等情形,则无需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即只有不通过鉴定机构的专门知识无以解决争议时,才应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法院应当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鉴定是否可行、计价原则及计价方式如何确定,是否依法提出申请等问题进行审查后再予决定是否准许鉴定,而这些一般均需要通过第一次庭审予以查明。


二、二审鉴定的启动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在一审法院未对鉴定问题予以释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支持鉴定申请;在具体处理上,司法实践多以发回重审的形式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再行组织鉴定,而非直接在二审程序中组织鉴定,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如果一审法官已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而未申请鉴定,则一般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与鉴定有关的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仍可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以查明事实,但会对逾期申请的当事人施以司法处罚。


三、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第3款“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四、鉴定启动的实务案例


(一)案例一


1.案例: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37号


3.裁判要旨: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过程中,监理人和审计部门对案涉B1合同段争议事项均未审核,尚待解决。宁武公司关于双方无争议事项,上述1000万元预留金额仅为审计惯例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新增工程如何计价协商不成,可就该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未准许四市政公司、五市政公司的鉴定申请,径行依据未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核的审计金额确定案涉工程价款,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二)案例二


1.案例: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20号


3.裁判要旨: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均需要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原审法院在未经专业鉴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证明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自行终止委托鉴定,仅以现有证据作出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进一步查明基本事实,并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本案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案例三


1.案例: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吴国中、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48号


3.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对二期8#楼工程均持有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不同的检测鉴定报告。摩尔公司在原审亦申请法院对二期8#楼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原审作出摩尔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主张不成立的认定,事实依据尚不充分。对二期8#楼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缺陷,应当由有权机构对二期8#楼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安全性能作出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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