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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从无产可破到实现89.83%的清偿率,A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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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提升深圳律师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深圳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开展2023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典型案例评选工作,评选出60个领域的典型案例。广和律师事务所邹芳律师代理的“从无产可破到实现89.83%的清偿率,A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几点思考”一案获评入选深圳律师业务典型案例,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从无产可破到实现89.83%的清偿率,A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几点思考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作为A公司管理人。

接管A公司后,管理人仅与小股东取得联系,未能与实际控制人取得有效联系,也未能接管到任何资料。经管理人审查,最终确认了6家债权人债权共计200余万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而A公司资产仅余银行存款1万余元。

后通过衍生诉讼程序,管理人与陈某(A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前任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并获得部分财务账册,但因凭证缺失严重和账务处理差异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审计。2022年6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宣告A公司破产。同时,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裁定终结A公司的破产程序。

在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发现A公司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转出至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配偶相关的关联企业账户。在A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三个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情况下,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A公司小股东沟通,寻求平衡各方利益,以提高债权清偿率为最终目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后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放弃了提起清算责任和前法定代表人损害债务人利益的诉讼。A公司小股东代表公司名义对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配偶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追回财产属于破产企业财产。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陈某及其配偶向A公司返还193万余元及利息。

二、代理意见

本案难点为,如何在A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且剩余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追回公司财产。为此,管理人思路如下:

1、 细筛证据,顺藤摸瓜

在破产清算的前期阶段,管理人寄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监事的邮件均被退回,只能与A公司的两名小股东取得联系。但这两名股东平时不掌握公章和财务资料,也没有债务清偿能力。于是管理人调取了A公司的银行流水,并对大额转账进行逐一排查。在发现其中一些大额异常交易后,管理人向小股东了解情况,得知这些公司可能与实际控制人陈某有关。且A公司陆续出现大批诉讼案件之后,陈某陆续于2019年5月至8月向A公司转账大额金额,备注投资款,随后于2019年8月将公司转让给毛某。经两位股东举报并鉴定股东“张某、刘某、叶某”的签名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假冒,市监局撤销了A公司2019年8月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成员、总经理、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即此次转让行为无效,于是管理人将案件重点放到了实际控制人陈某身上。

2、多方沟通,借力打力

A公司剩余资产只有1万余元,远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债权人对诉讼追回款项的预期不明朗,因此对于垫款进行诉讼的意愿十分有限。管理人就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的衍生诉讼(追收未缴出资、追究清算责任和前法定代表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诉讼等)专门制作方案征询债权人意见,将三个诉讼案件情况和诉讼可行性及相关风险披露给债权人会议,方便债权人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倒逼小股东对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配偶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讼、A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方案,是结合A公司目前资产和诉讼成本及胜诉率的综合考量,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善意的股东利益。

3、查封资产,据理力争

小股东提起诉讼后申请查封陈某及其配偶名下财产,调查发现其名下有房产后进行快速查封,此时陈某的代理人才现身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案件争议焦点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A公司小股东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陈某代理人首先提出在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小股东非本案件的适格原告。其理由为《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人,且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由管理人追回。但鉴于管理人已就《关于是否对A公司相关人员提起追回财产诉讼的征询意见函》征询A公司全体债权人意见,债权人会议意见为不同意管理人提起追回财产诉讼,且原告已经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对陈某损害A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但因监事下落不明函件被退回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两股东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二是在A公司和陈某之间交易繁杂、公私账目不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陈某的侵占金额。在法院的施压下,陈某陆续提供了部分财务账册,但因为手工凭证缺失严重、银行流水与账务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等原因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同时陈某辩称其代A公司支出的款项远远大于代公司收取的各类款项。为了给诉讼提供充分证据,管理人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与陈某极其关联方的各个账户往来款进行专项审计,多次就往来账款细节与陈某进行核对。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及其配偶共同占有A公司款项193万余元及利息。

三、裁决结果/案件结果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向A公司管理人账户支付赔偿款金额2828053.098 元及利息,被告杨某(陈某配偶)就被告陈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两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改判陈某向A公司管理人账户支付赔偿款金额1935908.043元及利息,其余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公司无产可破情况下“绝地求生”的典型案例。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以审慎的态度评估清偿可能性,需要平衡各方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诉求。必要时,管理人可采取合纵连横的策略,巧妙运用有限的资源,确保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实现各方的共赢。

面对资金极度短缺的情况,管理人需要通过审慎调查和分析来评估不同方面获得清偿的可能性。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状况,管理人可以从股东和其他可能对公司业务有了解的关联方入手,逐一摸排信息。这有助于建立对公司财务、运营和债务情况的全面认识,为制定有效的破产解决方案提供有力支持。本案中,失联的实际控制人使得整个破产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更需要迅速制定应对方案,采取有效的行动,以确保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其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总的而言,管理人需要灵活运用策略,善于协调各方利益,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在困境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这需要不仅对法律法规有深刻理解,还需要具备商业洞察力和危机应对能力,以确保在破产过程中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例,即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公司剩余资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面临极大挑战。案件证据繁多,在3年后实现普通债权人实现了89.83%的清偿率。

在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无资料可用的情况下,A公司的信息极度缺乏,管理人最终通过详细的资金流水审查和衍生诉讼程序与实际控制人陈某取得联系,并在有限的条件下获取了部分财务账册,并对这部分重要信息进行了专项审计,这需要管理人在不利情况下依然锲而不舍的决心。

其次,本案中管理人通过详尽的审查工作发现A公司实际控制人设计的转移资金至关联方账户的交易,为案件提供了重要调查线索。这需要在庞大而复杂的资金往来中专注于细节,这要求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案件中专业、细心。

最后,本案体现了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灵活结合法律手段和商业思维的重要性。由于A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然而,管理人通过积极与债权人和A公司小股东沟通,成功通过A公司小股东代表公司名义对实际控制人陈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方案,从而为追回公司财产创造了法律路径。

希望这一案例能为同类“无产可破”的案件提供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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