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7
甲公司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股权回购纠纷
【案情简介】
某中外合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深圳最早的五家中外合资企业之一,1983年1月1日成立,当时与康佳齐名。1993年本律师刚下海到深圳就业即主办甲公司的内部股份制改造,该改造被当时的深圳市证管办下文肯定为深圳市“最规范”的内部股份制改造,其中甲公司新《章程》更是本律师一手起草。甲公司员工以溢价1.5元每股购买了不同数量的股份,其中包括本律师。甲公司及股改团队本拟一鼓作气推动公司挂牌上市,无奈控股股东--国企管理层有不同意见未果。
2005年,甲公司随控股股东国企改制,外地自然人收购甲公司法人股东股权,公司员工成为占股6%不到的小小股东。此时本律师已离开甲公司,但仍然持有甲公司一点股份。改制前后约7年,不曾分红分文,而甲公司却不断传出资产非法外流的讯息。持股小股东坐不住了,纷纷要求公司或大股东回购股份,但大股东提出1.52元每股的收购价彻底激怒了小股东,持股十六年增值两分钱?大家揭竿而起,要求本律师代理交涉和诉讼。
为方便诉讼,也为节省诉讼成本,公司小股东选择本律师先就自己所持股份提起分红权诉讼。为了同事情谊,为了追求正义,本律师将丢失久远的股权证从证券登记公司补回,毅然以小股东身份提起分红权诉讼。
案件亮点
没有拘泥于证据现状和一般诉讼程序,而是极力开拓解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本案从工商登记部门企业年审备案的财务报表中获取关键证据,尤其以刑事控告作为手段给对方施以压力,最终达到客户的委托目的。
案件焦点难点
公司财务数据如何获得?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没有公司收购股权的依据,如何获得迫使大股东回购股权的杀手锏?
代理意见
一、分红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1、分红是股东投资的目的之一;分红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非经股东主动放弃或约定放弃,不得非法剥夺。
2、甲公司年年盈利,具备分红的前提条件和法定条件。
3、小股东主张按照财务报表反映出的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在提取公积金后,以甲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净利润分配,符合事实和情理,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
二、甲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没有决议分红作为不予分红的理由,系滥用控股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
1、七年时间,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过错责任和违法后果应由大股东承担。
2、小股东提议召开有分红议案的股东会会议,大股东以没有董事会制订和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及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为由加以拒绝。实际上,董事会成员中没有小股东代表,唯一一名监事也是大股东委任。因而通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分红,由于大股东阻挠,没有可能性。
3、大股东阻挠召开有关分红决议内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损害了小股东的法定、约定分红权益。
三、法庭判决强制分红有法律依据和判例支持。
1、分红权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2、公司《章程》也明确约定了每年分配一次利润。
3、司法实践也不乏支持强制分红的判例。
案件结果
支持本律师全部的诉求及代理意见,判决甲公司分红给本律师。但这不是案件终点。最后通过多种手段,达到大股东以两倍半于原收购价的价格收购了小股东所持股权的和解结果。
案例分析
正如上文所述案件的焦点难点,小股东维权似乎无从着手。小股东无法推动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即使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只要大股东反对,小股东也无法提议通过有关分红议案供表决,大股东一股独大到可以完全藐视小股东无视小股东声音的地步。
没有股东会会议召开,没有有关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小股东投反对票的机会,何以满足《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有关股权回购的条件?该条款如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维权之路,似乎走进死胡同!
如何走出死胡同,无非是要另辟蹊径,不走寻常路,中国古老智慧指导本律师选择“围魏救赵”的策略。
1、定策略。
如何着手呢?大股东不肯妥协,自以为可一直不分红拖下去,虽然小股东的目的是合理价格转让股份,为何不能声东击西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分红呢?甲公司资产有外流,为何不刑事控告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呢?两头挤压,围魏救赵,不怕十亿元以上身价的大股东不妥协。
2、找证据。
甲公司非上市公司,经营具有封闭性,财务资料无法直接取得,打知情权官司又来日方长,但甲公司每年盈利是肯定的。于是只有公开渠道即工商年检资料中做文章了,庆幸当时工商年检要交财务报表。
诉讼立案,拿立案文书去查工商年检档案,获得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仔细分析财务报表,得出七年来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数;再分析,非经营性收益比如废料处理收入为何如此之少,与员工掌握的数据差距为何有三十多倍之大?这些钱哪里去了?本律师如获至宝,这可是大股东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铁证。
3、打分红权官司。
前面说了,分红权诉讼立案解决了查询工商档案需要《立案受理通知书》问题。
选择单个人起诉,解决了诉讼费用问题,还有因为同股同权是法律规定、基本常识,除非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一人胜诉,则成果可以与其他员工共享。
为进一步对抗,寻求员工妥协的机会,在分红权诉讼一审对方败诉后,公司受大股东支配仍然选择上诉拖延案件审理。
4、刑事举报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分红权官司打到二审,公司败诉,大股东仍然不甘心,继续纠缠,不过本律师早有准备,控告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举报也在发酵。有涉嫌犯罪线索,有对照证据参数,有众多小股东的集体力量,公安机关权衡再三,不得不受理。公安机关虽然没有马上立案侦查,但一次又一次传唤大股东到公安局说明情况。大股东先是派公司行政职员应对,被斥责一番;后又遣公司财务总监应对,依然不得要领,无法自圆其说;最后,大股东承受不了压力,被迫与员工谈判妥协,以原价两倍半的价格收购了小股东的股份。
结语和建议
1、律师不要拘泥于证据现状、原告诉求、诉讼程序,要有发散性思维解决问题。曲线救国、围魏救赵,只要达到目的,只要合法维权,没有什么路径是不可以选择的。
2、律师要充分利用一切合法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完善、使用证据。
3、集体维权,让第三人自行组织、自行选择维权代表且充分授权,是集体维权成功的先决条件。
4、与对手充分沟通,同时取得委托人理解,是律师办理集体维权案件成功的有力助推器。
5、最后结果要追求另一种形式的双赢,说服委托人及对手不走完所有诉讼程序和解结案为上上策。
【附录】
案例类型: 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 (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46号、(2010)深宝法执字第0908号。
裁判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蒯同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