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22
1、《计价规范》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此处仍应该指的是投标时不可竞争,结算时应该依法调整,也可依双方的结算合意予以调整。
2、税金的缴纳义务人是总包单位;只不过因为总包是因为做了这个项目才产生的规费缴纳义务,因此发包人应支付这个对价,所以税金是包含在工程款之内的。
规费的缴纳各地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可由建设单位缴纳,缴纳后此部分费用仅作为计税基数,结算时应予扣除。
3、2011年2月1日前,建筑工程营业税存在三种税率,分别为3.33%、3.35%、3.41%;2011年2月1日之后,统一调整为3.41%;2016年5月1日包括建筑行业在内开始实行营改增。
1、《计价规范》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
2、《计价规范》9“合同价款调整”之9.2“法律法规变化”之9.2.1“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前28天,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价款”。
即税金、规费的调整风险以投标截止日或合同签订日前28天为分界,之后变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揽,即按实调整。
3、这里主要相关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引发的调整,其中根据《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法律的范围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这是为价款调整提供更多的依据。
2016年5月1日建筑行业开始实施营改增,一旦我们认识不到位、管理滞后,将极大吞噬建筑行业原本就微薄的利润,本节我们将先建立营改增应有的基本认识,下一节我们将专节学习营改增问题及应对。
1、重要性(要不要管),要认识到“增值税”成了与造价核算、成本控制同样重要的问题,原先只要管造价核算、管成本,现在要同时管增值税的一系列问题,因为增值税变成了成本问题,管不好就大幅增加成本。
2、变财务部门单打独斗为各部门协同(谁来管),即要认识到“营改增”的纳税风险控制要各部门各层面的配合,首先是商务、采购、成本、法务、财务、税务各部门的配合协作沟通要通畅,其二是从公司层到项目层的重心下移,这是基于建筑业特殊的项目制。
3、变事后算账为“全过程控制”(管什么),即要认识到增值税的管理绝不仅仅是税务问题,而更是招标商务、法律、税务混合的综合问题。
即“营改增”首先是招标投标中的报价问题,即如何测算税收风险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其二是合约问题,也就是如何通过合同体系构建完成税收风险的转移;其三是履约中如何将取得合格的进项税票,并与销项税票匹配抵扣;最后在合格发票取回交给财务后,才是财务问题。
同时要注意各司其职,不要出现“财务部门管成本,越管越郁闷,商务部门管税费,永远都不对;商务财务各算各的帐,永远对不上”。
4、要认识到针对总包单位的五个关系管进销项税的匹配即“精细化管理”(怎么管),总包合同管销项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管进项税;虽然作为总包人,总包合同是被动实质性响应的结果,但我们可以通过另四个合同的起草弥补改善被动局面。
1、简要案情:在非强制招标工程中,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款给予税前造价的一定比例的优惠。
2、裁判要旨:对此优惠条款有无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优惠及于全部工程款,因此既然实体部分工程款进行了下浮,规费的费率并没有变,基数也是实际结算金额,于法有据,也不导致国家缴纳规费的必然减少。因此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税金及规费看似不起眼,但如处理不当则影响甚巨,且无论造价人员还是法律人员均非税务专业人士,对此理解存在难度,更值得我们深入学习与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