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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技术合同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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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技术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章中,本章分为四节(即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共45条(第843条-887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四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878条-第887条(合计10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导读: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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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此三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责任、风险负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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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导读:此三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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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导读: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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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导读: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开展工作所支出费用如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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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导读: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参照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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