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11月11日,抖音收到了来自腾讯创作服务平台的申请,希望接入抖音开放平台。有趣的是,今年年初,抖音还告了腾讯,因为微信用户无法分享抖音视频链接,行话就是“不予直链”。
说实话,我们早就受够了复制粘贴各种指令的不便,相信在平台经营的大小商家也对此反感和无奈。好在,2021年,大刀阔斧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大年里,我们似乎看到了改善曙光。
为解决各大互联网企业“高筑垄断壁垒”的客观问题,今年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强调应“严防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行为,确保生态开放共享”,互联网必须恢复其互联互通的“原始风貌”。
本文将从“不予直链”历史争端展开,初探屏蔽网址这一垄断行为的界定、监管政策趋势,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对措施。
一、互联网平台屏蔽链接的历史争端
(一)经典系列案件:奇虎360 vs. 腾讯
(二)头条(抖音)vs. 腾讯
二、互联网平台屏蔽链接行为之负面影响
(一)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二)对中小商家的负面影响
(三)对互联网行业的负面影响
三、互联网平台链接屏蔽的垄断行为认定
(一)界定相关市场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四、反垄断监管政策及倾向
(一)行政机关的监管对策及监管趋势
(二)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的裁判思路
五、现阶段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策
(一)互联互通发展模式
(二)开放链接的风险
(一)经典系列案件:奇虎360 vs. 腾讯
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来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也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3Q”大战,三场诉讼
2010年10月,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奇虎、奇智软件(北京)以及北京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2011年8月,腾讯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要求其赔偿1.25亿元。一审法院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奇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奇虎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赔偿1.5亿元。一审法院判决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奇虎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2.最高法院裁判——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因为本案中法院需裁决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所以必须裁判被诉行为是否具备“垄断”的构成要件。生效裁判确立的如下争议焦点:一是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二是被上诉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是被上诉人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几个方面。
(1)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
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既包括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既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
(2)被上诉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认为,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结合上述思路,生效裁判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被上诉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考量和分析。最终认定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3)被上诉人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二是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一审判决关于被诉搭售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对此,生效裁判认为,奇虎关于腾讯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头条(抖音)vs. 腾讯
今日头条与腾讯公司间的系列纠纷被人们戏称为“头腾大战”。2018年6月,腾讯公司将“今日头条”、“抖音”运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后者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腾讯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宣布暂停与上述两公司的合作。腾讯公司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针对腾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自有新闻媒体平台全量推送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人民币。
“今日头条”则提起反诉。因认为对方利用技术手段屏蔽和拦截用户访问头条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驳回字节跳动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在逐步严格、明朗的反垄断监管趋势下,互联网大佬们之间的链接屏蔽争端似乎告一段落。
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1.消费者在使用受屏蔽的服务时,需付出额外的等待时间、流量、存储资源等;
2.用户进行私人点对点通信时,平台方是否有权干涉用户发布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文字或者内容,有待进一步论证;
3.平台的有关链接屏蔽的干涉行为,易造成用户困扰,引发大量投诉。
对中小商家的负面影响
1.中小商家被迫“二选一”,线上整体营销成本大大提升;
2.受链接屏蔽影响,商家营销传播有所局限,意味着“爆品”、新品脱颖而出的机会大大降低;
3.中小商家广告营销方式、内容等受限于互联网平台。
对互联网行业的负面影响
1.互联网平台的屏蔽链接行为可能会引起及加速互联网行业的割裂,造成巨型平台的寡头独大,迫使其他企业选边站队;
2.市场竞争依赖于巨型平台的流量导入,而非基于产品、服务本身的质量和创新,市场竞争压力的减弱;
3.于互联网巨型平台自身而言,也会影响其优化、创新的积极性。
在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行业,链接封禁、拒绝兼容等平台屏蔽,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类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妨碍用户、数据、产品、服务的自由流转、交接,严重侵蚀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固有的“互联互通”的基本属性,本质上是“二选一”的问题,其认定方式主要有如下几步:
(一)界定相关市场
互联网平台经济与其他行业相比,商业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其相关市场的界定在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中一般原则的同时,还需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研究者也提出了一些更可操作的新的方法,例如“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等,但都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亦有学者认为,网络平台的复杂性与现阶段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瑕疵,为准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造成了较大困难,因此不必将相关市场界定作为第一步骤。但这不意味着否定该步骤的重要性,而是将其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相融合。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指南》第十一条在《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平台经济的行业特点,确定了平台经济领域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参考因素:
1. 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2. 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3.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除上述列举的参考因素外,在阿里、美团所涉及的两个“二选一”案件的认定中,执法机关还结合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布局情况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三)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指南》第十五条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二选一”等限定交易行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进行了列举:
1. 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2. 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3. 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4. 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5.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一)行政机关的监管对策及监管趋势
制度层面,今年行政机关不断出台相关政策规制平台反垄断行为。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1月4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导,数十家平台经营者参与制定的《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正式对外征求意见。互联网公平竞争之“红线”正在不断被明确。
(二)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的裁判思路
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生效裁判打破了传统的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三步法”,采用了更为灵活的分析步骤和方法,认为: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过,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此外,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
(一)互联互通发展模式
从长远来看,平台间实现互联互通是利好之举。平台间互联互通具有长期向好的愿景,其中参与各方大概率都能从中获得增益。
今年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 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布会,强调了务实推动链接屏蔽等不同类型问题的解决。会后,被认为与此相关的几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回应。其中,腾讯表示,坚决拥护工信部的决策,在以安全为底线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阿里巴巴表示,互联是互联网的初心,开放是数字生态的基础。阿里巴巴将按照工信部相关要求,与其他平台一起面向未来,相向而行。字节跳动表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事关用户权益、市场秩序和行业创新发展。字节跳动将认真落实工信部决策,同时呼吁所有互联网平台行动起来,不找借口,明确时间表,积极落实,给用户提供安全、可靠、便利的网络空间,让用户真正享受到互联互通的便利。
(二)开放链接的风险
解除第三方链接封禁,可能带来安全风险。平台设置白名单制度是当下的折中办法,即符合要求的安全链接可以自行申请进入白名单,同时承担自我安全承诺,以减少网络欺诈现象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对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并没有一刀切。要求企业能够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
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与使用,不仅影响了用户体验,损害了平台中小商家切实权益,而且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冲击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相信在监管政策指引下,互联网平台会逐步探寻出切实可行的拆屏蔽方案,坚守互联网互通互联的本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