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8
近段日子以来,不到半年的时间,我生命中两个重要的人士相继去世。第一次,我开始认真思考活着的目的和人生的意义。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我见日光之下所做的一切事,都是虚空,都是捕风。(传道书 1:9,14 )
所有的财富、权力、名望都会过去,所有的思念和争议都会过去,所有的喜爱和委屈都会过去。如烟消失。
神造万物,各按其时成为美好,又将永生安置在世人心里。然而神从始至终的作为,人不能参透。......神这样行,是要人在他面前存敬畏的心。(传道书 3:11,14 )
如果人生只是一段短暂的旅途,在旅途的终点,什么才是我生命的嘉奖?
正如人会去世一样,公司作为法律的拟制人,也一样会经历公司法上的“生老病死”。如何才能让一个公司在无法存续的情形下顺利退出,体面的离开呢?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公司长期不经营,丢弃就好了,时间久了自然会被工商机关吊销,又何必大费周章进行清算呢。其实不然。当公司未完成必要的清算,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防火墙将会被打破,公司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1、公司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清算方式:一般为自行清算。如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多为“资能抵债”,如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等情况时,将转为破产清算。但需注意的是,如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后,债权人或清算组发现资不抵债的,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2、公司破产:
清算方式:破产清算,前提为公司“资不抵债”,其中特别设置了债权人会议内容。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
破产清算因有《企业破产法》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对而言操作流程较为全面清晰。而解散清算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空白点,且清算内容较为复杂,本文就解散清算流程梳理一二,仅供参考。
(一)成立清算组
1、成立清算组
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清算工作计划。清算工作计划包括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资金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并非全部都须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刻制印章和开立账户
清算组成立后,持股东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公章及致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函件等法定文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清算组印章,向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二)通知债权人,进行资产清核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已知”债权需应以书面方式寄送通知,对于“未知”债权,则需用“公告”方式予以公告,且需“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书面通知/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2、调查公司资产,核定资产范围
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公司在解散时实际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内);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清算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审计/评估报告作为清算组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清算组应根据调查内容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接管公司资产
接管内容包括:
(1)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核实员工情况,移交人员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明确员工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内容。
(3)对公司财务账册、资产清单进行清查、登记。按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国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
(4)公司的资产权利凭证,包括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权利凭证等。
(三)财产处理、完成债权申报及审查
1、 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处理
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清算组对于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在公司解散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
2、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应计入清算费用中。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3、追收公司财产
书面通知公司的债务人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书面通知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及时向清算组交付财产;追收股东尚未缴足的出资和被抽逃的出资;追收董监高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4、 债权申报及审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都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债务产生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完成债务确认后,将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四)清算方案的执行与终结
1、执行清算方案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股东(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未经表决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股东(大)会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认可的,清算组或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清算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 终结清算程序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终结公司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的形式;清算的过程及安排;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其他清算相关内容。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大)会/法院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
至此,公司完成了被设立时的使命,永远的退出了经济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