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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仓储合同制度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1-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仓储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二章中,本章共15条(第904条-918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04条-第910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导读:仓储合同概念和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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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导读: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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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仓储物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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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导读: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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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导读:仓单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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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导读:仓单性质及仓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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