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综合单价中包含有“人材机管利风”,这里的风险即指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通常以5%为限),因为其是隐含的费用无法单独列项,在投标的《单价分析表》中也没有风险这一项,而是将其隐含在单价中。 固定价的价差调整,其学理归位往往是“物价波动”、“情势变更”,前者即承包人承担有限市场风险原理;后者即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变化,也就是该变化导致的损失无法找到具体责任负担者。固定价合同价差调整的争议主要在于无约定或约定材料价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况下还能否调整?法律上的争议主要在于情势变更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八章中,本章共21条(第788条-808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788条-第796条(合计9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深圳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营业期限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钟某出资294000元,占股14%;张某出资357000元,占股17%;董某出资105000元,占股5%;余某出资357000元,占股17%;杨某出资357000元,占股17%;严某出资630000元,占股30%。2013年6月2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营业期限。表决结果为:股东严某、杨某、余某、张某、董某同意申请营业期限变更;股东钟某不同意申请营业期限的变更。2013年8月12日,钟某向A公司邮寄了《要求公司收购部分股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