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起源于美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ESOP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历经多次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运输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中,本章分为四节(即一般规定、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共34条(第809条-84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四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838条-第842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2016年4月28日,上海乾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祺公司)以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尼公司)、李*义为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居间合同纠纷诉讼。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沪0114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义向乾祺公司支付顾问费4150000元、违约金1538566元。乾祺公司及李*义均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沪02民终5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义到期未履行判决内容,乾祺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李*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市嘉定
措施项目最能反映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同时根据《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必列项目”(不得缺项)及“选列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列项),也是各投标人之间差距最大的部分;另外,由于措施费在工程完工后并无实体留存,绝大部分难以通过实测实量、竣工图等确定工程量,其计量、计价、变更难度更大,但收益也往往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