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刑事案件一般是税务机关负责前期查处,待案件基本事实查清、符合一定的移送标准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涉税刑事案件本身来自于税务机关稽查案源,即我国税务稽查机关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由于涉税案件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等,公安机关其他途径获取线索的案件,前期也由税务机关查清基本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实践中,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税务机关执法类文书[1]普遍被作为刑事证据直接使用,甚至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有必要厘清税务执法类文书的证据属性,这直接关系到涉税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律师的辩护效果。
基于有限公司天然的人合属性,创立公司之际,股东之间势必是“兄弟齐心其利断金”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股东之间发生摩擦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时,股东会也因股东们意见分歧而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完全失灵,公司陷入僵局。当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股东们设立公司的目的便会落空。此时,让股东们困于公司,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但是,由于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公司进入“休眠”状态,此时必须有外力介入来化解“僵局”,否则,股东们将会遭受更大损失。于是,司法解散途径应运而生。如果把“公司僵局”比喻成自然人病入膏肓,司法解散就好比“安乐死”,让公司和股东们都得以从困局中解脱。
(一)材料费的按约调整 1、《施工合同》(17版)通用条款11.1;《计价规范》9.8.2“5%”,超过部分按附录A,一般用附录A2“造价信息法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2、材料物价波动价格调整流程:“…由发包人就物价价格复核后…3日内不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未依照程序报甲方审核,不作调整…” 3、除外情况:一方不因自身原因逾期获物价调整利益。 4、“甲供材”的物价波动调整的特别注意事项:对“甲供材”的调增调减仍应先计入合同造价,虽然随后仍会将甲供材涉及的金额从合同造价中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欠款予以扣除,但由于合同造价的变化导致的其它以合同造价为计算基数的费用项目相应变化,具体讲,就是对这部分价款调整仍要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因此对“甲供材”的物价调整仍有必要及意义。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尹玉律师团队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明集团”)提供三项制度改革专项法律服务。以下为尹玉律师团队就《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为光明集团进行的政策解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