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要素(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的原理、依据、基本操作。 1、价格要素调整原理:建设工程脱胎于承揽,俗称“作工”,赚的是劳务费(“皮费”),承包人应承担的仅应是管理及技术风险,且行业利润率较低;根据“风险与收益对应”的原则,上述成本类要素的价格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137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黑体字条文部分,并无工程清单与实际不符合由制作方负责的强制性规定。南方航空公司的《招标文件》中进行了约定。即“投标人参照施工图纸核对工程清单,如认为工程量清单有误,可以进行修改,如不作修改,将视为同意工程量清单,如中标,在签订合同价款时不予调整。”而中建总公司于2004年3月21日对南方航空公司就本工程出具的《投标文件》中的投价表示同意,并认可按上述图纸和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签订合同在日常交易中是很普遍的事务,但交易主体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风险,较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尤其是发票条款。有些合同中根本就没有发票条款,或者笼统地描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发票”。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必须重视与发票相关的条款。由于《民法典》的施行,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笔者将从以下六方面对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如笔者之前文章《注意!破产清算终结后,债权人不能以账册、文件灭失无法清算为由起诉股东承担责任!》所述,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法[2019]254号